简介:摘要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在选举权上将首次实现“同票同权”。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再到11的变化。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将进一步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
简介: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2011年,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全面进行。修改后的选举法,为规范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宣传和贯彻修改后的选举法,本刊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范兴元同志。
简介: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简介:民国初年乃是中国法律大变动的时期,由于国会立法成绩有限,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院不得不通过抽象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来进行“司法续造”。针对选举诉讼这一高度政治化的案件类型,大理院准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行使终审权与司法解释权规范了诉讼程序、澄清了选举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大理院顶住国会、行政机关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压力,在兼顾人民的诉讼权利与选举制度公正有效的同时,努力落实国家选举法制的统一。据统计,在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2012件解释例与3900余个判决例中,涉及议员选举纠纷的有50件司法解释与72个判例要旨,由此可以分门别类地研究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领域的“法官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