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听侦查措施较之传统侦查手段更为深刻地介入公民的私人空间,严格的监听措施之审批、实施程序则构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我国非法监听的判断标准仍然缺乏,审查监督不严,被监听人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监听材料可变换形式规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启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赋予非法监听所获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排除的不利后果:对于违法正当程序、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非法监听,应当绝对无条件地予以排除;对于附带监听,应当对其予以进一步细分,不可监听罪名之附带监听应当排除;对于一方当事人同意之监听,应当结合"隐私合理期待规则"由法官进行具体的判断。由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监听证据排除规则系统。
简介: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诸环节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权限。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对于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的具体内涵,“非法方法”的范围,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的排除等等容易出现疑问和争议的问题,《规定》都一一进行了明确,这对下一步实务机关具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简介: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简介: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侦查权的恣意行使,禁止那些野蛮、残忍、不人道的非法取证方式和手段,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据产生的诱因。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非法取证方法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刑讯逼供后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规则及例外情形,对讯问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讯问场所等作出规范,进一步落实了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建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核实,完善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处理的机制、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与调查程序以及二审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