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人工智能不被承认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当下,如何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归责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被容许的危险”的法理、“信赖原则”,否定对使用者的归责。基于刑事制造物责任,生产者或者程序设计者违反危险源监督管理所产生的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有可能成立过失责任。
简介:摘要: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普及是未来社会的必然之势,但在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的汽车发生交通事的情况下,刑法对于刑事责任主体的确认还欠缺规定。因此本文在对汽车、驾驶者和生产者三种主体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不同情况下具体责任主体是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