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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唐《课令》规定对官员课的内容及程序;唐律也有惩治课时、校不实的专门条款,但那只是制度。唐代课的词,野史笔记中较多存留,正史也有记载。同时,反映唐代课情况的课实例,简略提到官员的课等级及事迹梗概,正史、野史都有一定程度的记载。此外,唐代官员个人及相关机构尤其是功司,先后提出课制度实施的许多建议和意见。将词与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唐代《课令》及唐律考课条文的实施情况,及官场的实际状态。词、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执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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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从清官的内涵、清官的特点、清官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清官的历史作用以及清官的精神等五个方面,对清官这一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的重大课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通过对史实的考察,试图说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尊重法律、强调民主、追求自由与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的同时,政府官员在政治、经济乃至个人生活上必须弘扬中国古代的清官精神。

  • 标签: 清官 特征 评价 清官精神
  • 简介:在人类早期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宗教、道德和法律,宗教占据着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古代印度和西亚地区,逐步发展起了一批影响力巨大的宗教形态(吠陀教、婆罗门教、佛教、犹太教、琐罗亚斯德教、摩尼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这些宗教,不仅形成了信仰体系、组织机构、程序仪式等,而且逐步规范化、法律化,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宗教法,成为人类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以后,宗教法虽然日趋衰落,但其影响仍然存在,约束着信徒和相关的世俗居民。本文对宗教法的思想渊源,宗教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宗教法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以及宗教法的前景等进行系统地阐述。

  • 标签: 宗教法 起源 变迁 人类法律文明 法律史
  • 简介:<正>古代“法”字写作灋,这已为出土的钟鼎文和秦墓竹简所证实。说到“法”字的本义,人们常常引用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的说法,即:“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又说,“今省作法”。这种解释无疑是高度凝结了古人世世代代关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传统认识,但尚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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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与受同科”是我国封建刑法中处理行贿、受贿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原则和刑罚制度。与,意为给予、提供、交付;受,意为收受;同科,意为一并处罚。“与受同科”的基本含义是对行、受贿双方一并科以刑罚。我国刑法学界有人把“与受同科”解释为“对行贿和受贿者予以相同的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坐赃论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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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新疆喀什市的依布拉音一家有4个儿子,大儿子常驻塔吉克斯坦、俄罗斯做生意;二儿子立足新疆本部;三子苏来曼、四子吾斯曼江远涉万里来到有“丝绸之乡”美誉的苏州,他们在这里采购各类丝绸品,经过加工运往新疆,与中亚做起出口贸易。1999年春节临近,四子返回新疆,三子苏来曼在苏州突然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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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近代监狱史中最早注意到少年犯群体,是以监狱中独立划出特定监房将少年犯与成人隔离开来的形式,例如上海提篮桥监狱的童犯监狱以及山西第一监狱的幼年监房等。〔1〕考察我国独立建制少年监狱之开端,当属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创设的山东少年监,其成立日期为1933年7月1日。〔2〕民国少年监狱的创建既是承续清末监狱改良的成果,更是当时各国关注少年犯罪预防背景下监狱改良的产物。虽然由于政局动荡,这一时期的少年监实际设立与设想相距甚远,但是即便是点滴星火,从少年司法的视角对其深度解读,无疑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对于民国监狱研究的论著很多,但是专门对于民国少年监相关的研究却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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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史前传说时代神话中有一位引人注目的刑神,就是大名鼎鼎的皋陶,又名咎陶、咎繇。《尚书·舜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这“士”,即法官。《管子·法法》言:“舜之有天下也,……皋陶为李。原注:‘古治狱之官,此作李官。’”此“李”即“理”,也即法官。《说苑·君道》有:“当尧之时,皋陶为大理。”《竹书纪年》为:“皋陶作刑。”《世本》:“皋陶作五刑。”《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西汉史游《急就章》更言:“皋陶造律,法律存。”《广韵三烛》则说:“狱,皋陶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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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从国内众多翻译和研究著作中出现的关于孟德斯鸠在波尔多所任职务的种种不同说法入手,首先从语言学和历,史学的角度详尽考证了孟德斯鸠的职务,提出了正确的译法,继而又对孟德斯鸠出卖这一职务的真实历史背景进行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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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宋代的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制度设计堪称精妙。鞫谳分司制度实现了"审"与"判"的分离,是司法分权制衡加强中央集权和儒家慎刑恤狱思想的集中体现。案件经审案官推鞫结案,由不需要回避的其他官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问,录问翻异则案件推倒重来,选未涉案的其他官吏再次推鞫,录问无翻异则检法议刑由谳司审定结案。这种案件经推鞫官审结,在没有检法议刑之前由其他司法官吏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核实复审的制度是宋代重要且独有的司法制度。录问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录问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存在许多弊端,但从历史角度看,对于防范滥施刑讯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失为民本思想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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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文章在对秦国商鞅"改法为律"的真实性提出肯定性意见的同时,从社会文化特别是法律样式的角度,对秦"改法为律"的原因进行新的探讨。作者认为,从三代的"以刑统例"到战国的"以法统令",再到秦国的"以律统刑",反映了先秦法律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秦律为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后世的法律样式均可以从秦律那里找到最初的模型。

  • 标签: 法律样式 改法为律 以刑统例 以法统令 以律统刑
  • 简介:金钼集团始建于1958年,是集产业投资、产业经营、资本经营于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7年底,资产总额252亿元,拥有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单位及二级单位,在册员工8000余人。在6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代又一代金钼人戮力同心,秉承“诚信创新领先”的企业精神,不畏风雨,开拓前行,使公司从60年前名不见经传的单一矿山,发展成为全球行业内唯一拥有完整钼产业链条、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矿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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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现代法学界一般认为,“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系近代资产阶级首创,源出于法国1791年《沙伯利厄法》。笔者认为,这个论断值得商榷。作为刑罚方法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综观近代各国有关的规定,尽管提法不尽一致,其范围概皆如此,但它并非资产阶级首创,早在我国西周就已有据可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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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9年的夏季格外炎热,拥护火爆的确认现场,竞相派发的辅导资料提示我们:在共和国的法治航程中,八年前的司法考试改革产生了如此深刻的社会影响。当我们回顾过去,司法考试设立之初的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其问又暴露出怎样的问题?未来的改革将如何“借邻壁之光”?这些都成为改革聚焦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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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引言在清末"民权"、"民权议院"大行其道之际,实际上另有以"教权"为核心的议院观在萌发,只是未能成长便已夭折。但作为清末议院观的内容之一,却不容忽略。所谓以"教权"为核心的议院观,乃由宋育仁主导。

  • 标签: 宋育仁 议院 教权 《新学伪经考》 《孔子改制考》 考论
  • 简介:汉代的民事诉讼在汉代社会现实中具有较明显的实态.讼之所及,多为租税、财货乃至田产,表明人们在概念上已经有所区分,人们因民事纠纷而"诣乡县讼",可知民事审判是地方官吏的基本职能之一.又以出土汉简及传世文献见之,民事诉讼的程序化已相当明显,由此反映了汉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 标签: 汉代 民事诉讼 程序
  • 简介:将法律铭刻在金石之上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最早可追溯到殷周时期。整体来看,汉代以前,法律的传布以铭金为主,春秋时期的铸刑书、刑鼎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两汉时期刻石布法开始兴起,取代铭金纪法成为法律传播的重要形式。不同于先秦时期,汉代金石纪法主体不再局限于中央政权,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也成为重要主体;传播的法律形式也不仅仅是朝廷立法,还有不少属于地方法制;就其内容来看,涵盖了田土买卖、税赋徭役、用水规章、禳盗等方面,形式上也更为翔实生动,显示了中国古代在法律传播方式上的进步与成熟。本文拟对汉代的金石纪法作一初步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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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学堂的校友际青、子默、守恒、去闇等,有关论著往往语焉不详,甚至介绍有误。根据近年发现的《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同学录》和有关史料,际青本名刘瑞芝,今河北省乐亭县胡家坨镇木瓜口附近的刘庄人,约生于1885年,与李大钊同为"专门豫科英文班"和本科"政治经济科"的学生。子默即郭须静(1890—1934),1907年秋先入"专门豫科法文班",1913年6月与李大钊一起毕业于本科"政治经济科"。守恒即张永德,北洋法政学堂第一届"别科"生,1909年春入学,1912年7月毕业。去闇即张一诚,北洋法政学堂法律本科学生,1910年——1913年6月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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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赌博蠹政害民,自出现以后,就是一大社会公害。中国封建社会大多数朝代的统治者在禁止民间赌博的同时,对于官员赌博这一“蠹政”给予了程度不等的重视,并制定了宽严不一的惩治措施。系统地研究这些措施及其成败得失,对当今惩治腐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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