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简介:刑事诉讼实践中,未决羁押的异化非常严重,本应作为例外措施的未决羁押沦为常态,表现为构罪即捕的高羁押率、与办案期限一起顺延的不当的长期羁押乃至违法的超期羁押。本应作为诉讼保障手段的未决羁押,往往沦为以捕代侦的侦查措施。更有甚者,在有罪推定观念的主导下,未决羁押沦为未审先罚、预支刑罚的惩罚措施。未决羁押的异化,严重侵犯了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直接影响被羁押人的诉讼防御权,不当地强化了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后续的刑事诉讼进程和结局。未决羁押的异化成因复杂,既源于对强制措施的自行决定与有限控制,逮捕措施与羁押状态、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的立法缺陷.又因司法上的替代措施受限与变更途径缺失所致。
简介:未决羁押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高羁押的情况一直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是我国刑事追诉中特有现象和突出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改变目前未决羁押的现状有积极作用,也体现了对逮捕执行情况和未决羁押的监督。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刚刚起步,从启动的主体来看,检察院、被羁押人员、被羁押人员的律师与近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请来启动,审查主体应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可采取书面审查并听取各方意见及对被羁押人进行询问(讯问)的方式展开,同时丰富羁押替代性措施,并借鉴美国羁押审查标准、方式和内容,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