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佩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
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简介:我国现有立法已从评估主体设置、评估范围界定、评估内容构造以及评估程序设计四个方面对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进行规制,但还存在诸多可完善之处。首先,现有立法没有实现决策主体和评估主体的有效分离,难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应设立以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多元评估主体;其次,现有立法在界定评估对象的称谓、范围及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利于社会风险评估的有效实施,应统一界定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再次,现有立法只着眼于对重大环境决策自身的静态评估,具有片面性,还应将潜在受影响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的认知态度列为主要的评估内容;最后,现有立法在评估程序设计上还存在缺失,应进一步细化程序设计,确保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