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9条中首次规定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作为界定债券交易过程中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适用时应当以债券交易人不存在卖者责任为前提。义务的违反是责任的前提,正确理解债券交易中卖者的义务,是贯彻债券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基于公司债券兼具证券属性与合同属性的特点,需结合债券交易中的卖者责任理解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公司债券的证券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投资劝诱阶段的说明义务;在合同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合理范围内基于默示诚信义务对债券契约作出的解释。
简介:现行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与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在诉讼中司法中立性不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翻译活动无法起到监督作用。在翻译人员资格认证上对聘请条件缺乏具体的专业要求、资格考试、专业培训等,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翻译人员惩戒机制威慑作用不大,造成诉讼过程中翻译无限制,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因此明确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例如:进行翻译资格考试、建立翻译人才库等,加大对翻译人员违法违规翻译的惩罚力度,最终通过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的各项权利义务的规范更好服务于刑事诉讼中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保护。
简介:埃尔文·多伊奇教授是德国当代侵权法的权威学者,其关于过失理论中的内在注意义务与外在注意义务的区分在德国具有重要理论地位。多伊奇教授认为,内在注意义务本质上为一种智识—精神过程(einintellektuellemotionalerVorgang);而外在注意义务体现为能够产生直接外在后果的正当行为。认定过失应当同时考察是否违反上述两种注意义务。此外,违法性及因果关系要件与过失要件时常发生紧密牵连。多伊奇教授明确反对将过失降格为客观的义务违反,仍然坚持传统的三阶层归责理论,尤其是坚持过失中必须具有作为主观性的内在注意义务。在认定责任时,既可以在因果关系要件中考虑特别意外的事件的地位,也可以在过失要件中进行裁量。多伊奇教授上述理论对反思我国侵权法理论不无益处。
简介: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由基本均衡开始向优质均衡迈进后,发展重点也相应地由数量均衡转向质量均衡。在追求质量均衡的发展过程中,教师均衡始终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一定区域内教师的均衡发展,本质上是区域内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因此本研究从资源配置理论出发,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运用的原则,对教师均衡发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与选择,试图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内容体系,以指引教师均衡发展的努力方向。此体系主要包括教师结构、教师素养及教师培训等三个方面,其中教师结构是教师均衡发展的外显部分,包括年龄、学科、性别、学历、职称等方面,教师素养则主要体现教师均衡发展的内隐要求,包括职业精神、专业知识与核心能力等,外显与内隐之间的部分内容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教师培训与交流即是两者转化的重要环节,它既是促进教师成长,推进区域内教师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