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电用工问题种种劳动法规带来的用工主体问题。为规避用工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农电企业采用劳务输入方式使用农电工,但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颁布,意味着此类用工行为将不再是有效的“防火墙”。该草案首先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并就具体用工行为指出:“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无疑是给农电企业上了一道令人头疼的“紧箍咒”,宣告了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实质性终结。
简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刊有何小勇的《我国劳动派遣现状及法律规制》一文。文中指出,劳动派遣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的一种非正规就业模式,对其利弊现有不同的看法。赞同劳动派遣用工的主要出于以下考息一是这是一种灵活用工制度,合同一年一签,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调整所需的劳动力,并能较好的解决员工辞退难的问题。二是节约经营成本。三是可规避《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的过重的社会责任。四是可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反对劳动派遣用工的一般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劳动派遣不仅不能促进就业,反而会降低就业率。就业率的提高取决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对劳动岗位需求数量的绝对增加,不取决于是否采用劳动派遣方式。二是劳动派遣使劳动关系变得不稳定。三是劳动派遣降低了劳动就业的质量。要派企业对于所使用的劳工无培训的义务与需要,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增强只能依赖劳动者本人或政府的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