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湖南电视现象”是指湖南电视在新的体制下所形成的竞争格局,是通过市场运作整合注意力资源而形成的一种电视品牌效应,是大众文化潮流和消费时代催生的一种审美文化。从娱乐大众到大众娱乐,湖南电视取得了引领时尚的显赫地位。湖南电视现象的产生有着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虚无主义的社会心理背景、境外媒体文化的影响。其鲜明的后现代主义特征是边缘化的节目形态、无深度的节目内容、游戏化的心态。湖南电视成功地开发了媒介的娱乐功能,使电视从过去单一的喉舌变成能满足受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的载体。但娱乐化倾向带来的媒介教化功能淡化、受众想象力退化、媒介产品生命力弱化、专业频道面目模糊等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各地广播电视业改革的深入开展,湖南电视先行一步的优势逐步弱化,湖南电视面临自我超越。娱人耳目的“盛宴”散去,人们的娱乐热情消退后,湖南电视将面临新的挑战。
简介:摘要:“网络热梗”,这一网络时代的文化产物,究竟是有利的沟通工具,还是不利的传播障壁呢?有人认为,网络热梗无疑对于沟通和传播是有利的。虽然网络热梗以幽默为外衣,但这并不代表其内核空无一物,相反,这种幽默正是网友们的智慧所在。还有人则认为,高度概括、千篇一律的热梗过于单薄,不能完整地传达感情,更无法担起承载思想之重任。长此以往,我们非但无法发展我国语言之美,更会让精神世界一同被荒芜笼罩。无论是让网络交流更具趣味性,还是因被滥用而导致的语言单一,都是“网络热梗”这一文化现象客观产生的影响。作为网民,我们要做的不是一味吹捧或打压,而是分辨信息的良莠,在和谐交流的同时辩证看待网络热梗,扬长避短、去粗取精。
简介:一、绪论一九一二年,孙中山宣告中华民国成立。其后经历北洋军阀混战、国民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直到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历时三十六年,这段时间在历史上被称为中华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战争连年不断,政治动荡不安,社会经济,人民生活都遭到极大的破坏。然而,在战争后方,长江中下游的江、浙、沪一带,尤其是当时的上海,其客观环境相对稳定,这就使商品生产与商品经济等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而给文化艺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同时,上海等沿海城市,作为重要对外通商口岸,有机会让各种外来文化得以广泛传播: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思想也依然占据着稳固的地位。中西文化的并存又从客观上给文化艺术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由于上述两者的结合,当时各艺术门类,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绘画、音乐等等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书法艺术同样
简介:“文革”时期“武斗现象”研究印红标(特约撰稿人)“红色恐怖”型武斗派性斗争型武斗刑讯逼供型牙斗“文化教育大革命”期间最为人们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武斗。即使在狂热的动乱年代,武斗也是为中央文件三令五申禁止的,为广大民众所谴责的行为,分析武斗现象的特点,武斗参与者的心态,对深入认识和探究武斗的原因,反省“文革”悲剧,具有重要的意义。武斗是“文革”期间的特殊用语,指“文革”群众运动中的暴力行为。“文革”运动中,声讨批判,口诛笔伐,动口不动手者,称为“文斗”,拳打脚踢,挥舞棍棒皮带乃至动用长矛枪炮者,称为“武斗”。不同情况下发生的武斗,以其参与者行为特征和心态的差别,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红色恐怖”型、派性斗争型和刑讯逼供型武斗。“红色恐怖”型武斗“文革”期间最常见、最普遍的公开武斗是对被批判、被斗争者的殴打和折磨,红卫兵曾经称这种暴力活动为“红色恐怖”。群众的暴力行为可以说和群众运动同时产生,但是在1966年6月至7月中旬,由于中共中央的坚决制止,武斗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6月20日,刘少奇主持下的中共中央肯定了北京大学工作组处理6月18日部分学生乱斗(包括人身侮辱和打人)现象的办法,指示“各单
简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