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职务犯罪的典型样态,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规制的重点。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贿赂犯罪防控体系的运作效率难以尽如人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贿赂犯罪的定罪对口供的依赖度较高,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程度的提升,刑事侦查讯问受到愈加严格的限制,检察人员尽早获得贿赂犯罪人真实供述的难度在逐步增大。因此,提高贿赂犯罪的防控力度就必须根据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心理的变化,有计划地开展侦查取证尤其是讯问活动。基于此,本文拟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贿赂犯罪行为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变动情况进行总体透视,以对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内提高自侦案件讯问效率及改进口供真实性有所裨益。
简介:由于学者们一直沿用传统的关于包庇罪构成要件的阐释成果,因此导致包庇罪与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其他若干罪名构成要件的关系错综复杂,其行为类型也始终模糊不清。根据文义解释,对“包庇”起限定作用的“作假证明”不能涵括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根据体系解释,应当彻底分离包庇罪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现有体系关联。根据历史解释,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学理发展状况和立法技术水平的影响下,“作假证明包庇”的含义宜作广义解释,但由于现行刑法的核心价值和罪名体系已发生重大变化,因而有必要更新传统的解释结论。“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与“顶罪”是包庇罪的两种行为类型。
简介: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既是立法上的犯罪化,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对于该犯罪化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与“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规定为替考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设置了现行刑法中最轻的法定刑。但这种将替考双方“同罪同罚”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必要共犯的法理,可能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方案应当仅将替代他人考试者一方规定为犯罪主体,并重点制裁职业替考者。对职业替考者宜规定为集合犯,设置较重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