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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引言学界关于公示原则向存争议,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未明言公示之原则,更为理论之争鸣留下余地。有学者将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之基本原则,~①有学者则否认公示之基本原则地位,~②可见关于公示原则诸问题,学界难成达成共识,仍有探讨之必要。关于公示之理论争点,可概括为三问题:第一,公示之内容为何?是权变动?本身?抑或二者结合?第二,

  • 标签: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物权 动产交付 公示方法
  • 简介:公示的对象是的归属状况,而不是的变动。这是由特性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公示是对归属状况的展示,且该展示是一种常态的表征。公示的价值是保护(所有权)静的安全,保护动的安全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保护静的安全才是其最主要或最终的目的。在我国立法模式下,公示是确定归属的条件,并由此"定分止争"。公示的基本效力,表现为确认的归属状况,其他效力都是由此派生的。赋予公示以公信力,是对公示效力的强化。

  • 标签: 物权 公示 问题 探究
  • 简介:占有或交付和登记都是公示的方法,但对于不动产登记、登记变更、占有交付等法定公示的效力新问题,其他动产物都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 标签: 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 透视物权
  • 简介:近现代民法皆一定程度地规定承租化,并在承租化的同时设有一定的公示措施,以实现对承租人和第三人的平衡保护。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相关民法规则以及社会形态变迁的成功经验表明,交付、登记适宜作为化承租公示方式。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对第三人的保障措施,施行以交付、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将更有利于实现承租人、人两方面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我国应据此修改完善《合同法》第229条等相关条文。

  • 标签: 物权化 承租权 交付 登记 公示
  • 简介:英国学者霍布斯有一句名言:“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它充分说明了安全作为法律基础性价值之一的重要地位,即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与和平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使之继续下去。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在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流转速度日趋快捷的现代经济生活中,必须以确保财产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形成良性的归属和利用秩序为重任,这亦是民商法的指向的安全的真正涵义。

  • 标签: 民商法 物权公示制度 财产关系 交易安全 平等 霍布斯
  • 简介:从优先即先取特权的性质特征出发,综合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学说,阐释优先的性质,并对我国法律中对于优先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

  • 标签: 优先权物权公示性矛盾
  • 简介:公示是涉及成本的经济行为,不同公示行为的成本、风险以及收益均有不同;而交易安全的辩护并不成立,因此强制性公示颇值反思。公示作为当事人降低风险的机制,应由市场主体自行选择。公示作为推定知悉制度,与实际知悉具有相同的核心逻辑,不宜与权变动硬性捆绑。公示规则应与实际知悉一并纳入知悉规则,并借助客观证明责任的方式加以表现。

  • 标签: 物权公示 成本 知悉规则 交易安全 客观证明责任
  • 简介: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公示原则和隐私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圆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保护属于基本法,而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

  • 标签: 物权公示 隐私权 对立 协调
  • 简介:摘要21世纪是以互联网为社会生活核心平台的网络时代。现行的二元制公示方法应被统一的网络登记制度所代替,并实行公示对抗主义。

  • 标签: 互联网 物权 网络登记制度
  • 简介:同时采用三种不同的权变动模式严重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性,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必须从彰显公示与公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确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登记要件主义权变动模式,统一的登记机关,完善错误登记救济制度。

  •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变动 登记 公示
  • 简介:动产抵押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 标签: 动产抵押物 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权 转让 公示制度
  • 简介: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人的效力。

  • 标签: 动产抵押权 公示 占有 登记 善意取得
  • 简介:实体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定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 标签: 物权观 私法自治 物权法定 过失责任 财产利益 概念经济性
  • 作者: 王悦(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100875)
  • 学科:
  • 创建时间:2009-02-12
  • 出处:《文艺生活》 2009年第2期
  • 机构:摘要:我国的《物权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即公示要件主义的模式。我国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 简介: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有动产抵押、动产质、留置三种。其中动产质和贸置均以占有公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

  • 标签: 动产抵押 公示 登记 对抗 担保法
  • 简介:物权法在权利质部分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大幅修改,增加了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几种新型权利质押,确立了以登记为主的公示方式,但是无论从物权法上还是实际的登记实践中,现行的权利质公示制度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登记成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表彰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如何使这种异化的登记恢复其本来面目,真正发挥作为权利质公示方式的功能,是我们下一步修法和改革的重点。

  • 标签: 权利质权 登记 公示
  • 简介:《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十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设立适用“合意生效十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请求,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 标签: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 简介:一、概述上的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这一区分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从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看,动产和不动产呈现出相互渗透甚至相互转化的特征。如不动产证券化,使不动产具有动产化的趋势;而某些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采用不动产的登记规则,使某些动产呈现不动产化的趋势。我国对特殊动产变动采用的是公示对抗主义模式,采用这一模式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 标签: 不动产证券化 物权变动 公示 发展趋势 对抗主义 罗马法
  • 简介:【摘要】租赁的效果是对他人之的、支配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同样是对他人之的支配和使用,为何仅仅把对土地利用的权利单独列出并冠之以“用益”,而使用他人之动产、房屋却是“租赁”?这两个问题都从对租赁的性质所产生疑问而来。长期以来,我国都将租赁视为债权,忽视了其性质,造成了我国体系上的残缺。我们需要重新认识租赁性质,从而完善我国的体系。【关键词】租赁用益债权

  • 标签: 性质辨析 物权性质 租赁权物权
  • 简介:“租赁化”的学说数百年来一直备受民法学者的青睐,很少有人对其表示怀疑,随着“所有权利用中心论”的发展,该学说逐渐暴露出其理论上的局限性,为纠正“租赁化”学说的本质错误,本文从该学说的缺陷入手。针对性地提出了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且阐释了租赁的性质,从而将租赁还原为

  • 标签: 民法 租赁权 物权化 债权 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