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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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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