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流质契约的禁止与允许问题,一直以来并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但是,不久前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中(均为2014年刊物)的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对于有关流质契约问题的热烈讨论。所涉两案由最高法院民一庭两个合议庭审理作出判决,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均涉及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争议点在于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双方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合同项下房屋抵顶债务,是否属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所禁止的流质契约,该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应如何认定?
简介:摘要:我国一直以来对于流质流押条款持禁止的态度.然而当下认可流质流押条款的合法性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很大作用。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对流质流押条款态度的改变也印证了现阶段禁止流质流押的不合理性。伴随着此次我国民法典的修改,我国改变了对流质流押条款的态度,从之前的全面禁止到如今的趋于缓和,使流质流押条款得以在抵押合同中存活。但是其规定内容仍有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