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概念设计法源自设计领域。“概念设计(conceDtualdesign)”是利用设计概念并以其为主线贯穿全部设计过程的设计方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广受关注,在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游戏设计、包装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设计的众多领域都出现了相关的理念。以建筑设计领域为例,概念设计是在制定建筑设计方案阶段,依据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不经数值计算而从整体的角度来提出建筑结构的总体布置,迅速、有效地对结构体系进行构思、比较与选择。建筑的概念设计统领结构设计的全过程,是结构设计的核心和灵魂。如今,“概念设计法”已不仅在设计领域获得了普遍应用,而且在许多以创新为目标的行业领域(IT行业、商业销售、广告、演艺活动、影视艺术创作等)也备受重视。
简介:在深受苏联法理学影响的背景下,我国传统法概念中表达出过分强调外部强制力与国家中心主义的倾向,这在实践中带来了严重问题,并在现代社会严重限制了我国法学研究的视野。西方经典民主法治理论过分重视选举民主,这有可能使普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实际地位有名无实,而这种问题在现代社会不断加剧,在对这些问题的反思过程中产生了公共治理和协商民主理论。以这些考察和反思为线索,我们应当在中文语境下再造法概念,从而构造出新的法概念和其中的两个环节——软法与硬法,并利用软法精神推动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使软法的功能在软、硬法的互动中实现。而对于我国法治实践而言,通过实践软法机制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法治建设大有可为之地。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益概念�
简介:<正>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重要的法律部门。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对经济法的研究。我们应该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与研究经济法,使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经济法一词的产生。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6—1918.9)前后的经济法及其概念。
简介:摘要: 想要研究好“军事法学”,就要明确好“军事法”和“军事法学”的概念问题。这两个问题将作为我们研究“军事法学”的起点。“军事法学”这个学科研究的正是“军事法”。“军事法学”的概念是“军事法”中重要的一个系统化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体系 , 想要深入研究和系统地分析军事法学 " 和 " 社会主义军事法 " 的关系和基本原理就要正确地界定 " 社会主义军事法 " 的基本概念和 " 社会主义军事行政法学 " 的关系和基本概念。这两种概念的关系是我们深入研究它的一个重要起点 , 前者时后者的主要研究对象 , 是“军事法”的一个系统化、理论化的基本知识和理论体系 , 能够正确地分清“军事法学”和“军事法”的基本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探究这两者自身的知识基本原理框架和体系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