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如果要回答哪一个机构是欧洲共同体的立法机构是困难的,因为共同体条约对此规定不太明确,而且共同体机构的实践比共同体条约的规定走得还要远.事实上,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在立法权方面虽有主次之分,但是,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参与了共同体的立法。根据共同体条约的规定,部长理事会是主要的立法机构之一,它负责协调成员国一般经济政策,并拥有管理共同体的决策权,它的立法程序是根据执行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作出最后决定:①执行委员会是对共同体事务负实际责任的主要机构,它拥有监督、执行管理、参与立法等多方面的职权,它的立法权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动议权来实现的,此外,在政策、方
简介:2009年制定并公布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是促成《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尽管《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引发学术界的广泛批评,欧洲权威机构也同样对此持谨慎态度,然而,在欧盟范围内为协调各成员国传统私法的努力并未中止,《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即是明证。《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旨在突破欧洲跨境经济活动现有瓶颈,减少交易成本,充分开发内部市场潜力,为买卖合同领域的当事人提供受统一的合同法规则约束的可能性。本文首先介绍《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它为《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次分析《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的产生背景并阐述其目标、范围及内容,最后对《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规则提案与欧洲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进行举例说明并作一般性评论。
简介:近年来,“东亚共同体”问题已经成了东亚各国学术界不同领域热烈讨论的一个共同话题。不仅如此,东亚各国的商界和政界的精英也参加进来,以不同方式鼓动和推进“东亚共同体”的构建。东亚各国经济上相互依赖的加深固然给“东亚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不可否认,对迅速发展变化的东亚地区前景的担忧,是许多人鼓吹“共同体”意识的另外一种重要推动力量。经过千百年的演进,东亚似乎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是像现在欧洲国家一样,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形成一种新的共同体?还是要重蹈欧洲国家的旧日覆辙,在融成共同体之前也来一番你死我活的较量?无疑,对东亚历史的再认识是我们思考这一问题的起点。目前东亚国家不仅生活在现实里,也徘徊在历史中。东亚国家间关系中时隐时现的矛盾和问题,无不与历史的纠葛纠缠在一起。人们不仅要问:我们构建“东亚共同体”的历史基础有多少?或者说历史能给“东亚共同体”的构建带来什么?正是为了解读这些问题,我们组织了这个专栏。应邀参加本专栏讨论的作者有在国际学术界声明显赫的“学界泰斗”,也有初出茅庐的青年学子。尽管他们的地位和视角不同,观点差异很大,但思考的主线都是“东亚共同体”的历史经验问题,每一篇文章都不乏予读者以启迪的真知灼见。我们相信这组文章会给“东亚共同体”的讨论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欢迎更多的学界朋友加入到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来。“东亚共同体”成功与否恐怕不是取决于对现实的把握,而是取决于对历史的超越。而重新认知和梳理东亚的历史,或许正是我们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