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益概念�
简介:<正>1829年6月,英国罗伯特·皮尔组建制服警察以来,为了改善警民关系,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实行“使用最小强制力原则”.英国警察执勤,除规定佩枪的警种外,一般都不携带枪支,仅带一根约一英尺长、藏在特殊设计的警裤袋内的木质警棍.1833年5月13日,伦敦发生大暴动,警察仅凭手中的警棍成功地将这次暴动平息下去了,未造成人员伤亡.赢得了民众的好评,塑造了警察的形象.不佩枪警察执勤时如遇歹徒袭击,民众会挺身而出挡在警察前面.并大声喝令:“他们是我们的警察,请不要伤害他.”如执勤警察遭杀害,民众会自动地成群结队去参加葬礼,以表示敬意与哀思.“使用最小强制原则”的目标,是使警察执勤规范化,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在预防犯罪.对民众的态度必须有礼貌、热情,执法必须公平,强调以“软性的诉求”来赢得民心,争取社会的同情.英国官方认为,警察的权威不是来自枪械、特权等有形的东西,而是来自法制、业务专长和警察的整体形象.所以,警察必须严格培训,提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