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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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化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有着重大的意义。环境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救济,缺乏生态破坏导致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救济。生态环境本身损害民事责任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不能纳入《侵权责任法》中。因此,应修改《侵权责任法》,增加生态破坏导致的侵权责任,制定综合性法律《生态环境赔偿法》,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尤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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