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国内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讨论多集中在“诉的性质”方面,且重点围绕是否属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展开争论,很少从“程序性质”的角度来进行探讨。以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为焦点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讨论是伪命题,既缺乏理论基础也不符合中国现实。从“程序性质”的角度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以除去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原确定判决内容之效力为前提,重新实现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功能的特殊复合诉讼救济程序。除去原确定判决部分或全部效力只是实现维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的前提步骤和手段而已,不能作为诉讼标的,其诉讼标的为第三人与原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简介:本文主要探讨台湾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立法之妥当性、其构成要件解释与适用,以及其原告适格、被告适格与判决效力之问题。本文尚比较台湾与大陆第三人撤销诉讼于立法目的、要件与法律效果之异同。从比较德国法之观点,详尽介绍德国侵害第三人诉讼参与听审请求权之救济方式。尤其尚分析虚假诉讼之各种救济模式,并就第三人听审请求权受侵害情形与虚假诉讼情形第三人事后救济之程序,提出未来立法方向上之建议。
简介:我国《合同法》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存在要约人排除拘束力的情况,本文对此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性质进行分析,建议将其界定为准要约,并对中德民法对要约撤销权的不同规定作出评价,探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否采取德国有关要约形式拘束力的立法模式。
简介:虚假诉讼不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特有的现象,有诉讼的地方就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解决虚假诉讼问题不应强调虚假诉讼问题的地域特殊性,而应当将虚假诉讼的各种情形分类,进行类型化研究。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区分一方当事人侵害另外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虚假诉讼,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案外第三人权利的虚假诉讼。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案外第三人权利的虚假诉讼中,应当区分受判决既判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以及仅受前诉判决事实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最后,具体讨论法律应当为受判决既判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和仅受前诉判决事实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分别提供怎样的事前救济、事后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继受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本文从立法史的角度整理了日本法中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救济的发展脉络,希望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性解释虚假诉讼处置问题产生借鉴意义。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