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期货业的兴起,期货经纪公司的增多,期货纠纷也成为一种新型经济纠纷案件诉诸法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期货纠纷案件中,客户状告期货经纪公司的占期货纠纷案件的90%以上,其中由于期货代理发生纠纷的又占相当的比例.期货代理行为有别于民法理论的一般代理行为这已形成共识.期货经纪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超越代理权进行期货交易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经济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即期货经纪公司对本公司期货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经济损失负有完全法律责任.问题是,民法理论代理行为的规定,能否全部适用于期货代理?期货经纪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能否适用于民法代理中的追认和默认?……这在司法实践中,尚属有争议的问题.下面本人就此问题略发管见.
简介:<正>中国共产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后,1931年3月初,中共中央派任弼时、王稼祥、顾作霖3人组成代表团进入中央苏区,负责人是任弼时。当时,中共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是项英。中央代表团进入苏区后,曾向中共中央提出“以毛代项”,即由毛泽东替代项英担任中央局代理书记。任弼时等为什么提出“以毛代项”,中共中央何时批准毛为中央局代理书记,苏区党代表大会(赣南会议)是否撤销毛泽东中央代理局书记的职务?本文拟根据迄今看到的材料作一些探索,澄清一些事实。一、任弼时等为什么提出“以毛代项”1930年10月,蒋介石结束了与阎、冯、桂的中原大战后,调集重兵准备“围剿”各苏维埃区域。当时,还在长江局工作的任弼时,即向中央建议:“速以大部主力回过头去配合湘赣边广大群众的力量,消灭赣方之敌”;之后,又请中央“速派负责人前往苏区主持指导工作”。10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苏区中央局,指定周恩来、项英、毛泽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