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
简介:"陆地统治海洋"及"基线决定国家管辖海域范围"是目前国际海洋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然海平面上升不仅可使岛屿向岩礁甚至低潮高地退化,也会致使低海拔国家的沿海基线具有不确定性,引发了人们对于其可能导致的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外部界限及相邻或相向国家海域划界协议变化的担忧。由于南海独特的地理环境、复杂的领域主权纠纷以及尚未公布南沙群岛基线等特征,在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相关海洋法问题上,保护中国南海权益显得尤为迫切。中国应当通过促进包括条约法和习惯法在内的海洋法发展以维护南海权益,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南海权益,也将助力于国际法治发展。
简介:强制执行公证正逐渐成为我国民事经济纠纷解决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撰写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即“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可作为强制执行公证作用的一个最具时效的注解。这件文件作为一个符号,有可能预示着强制执行公证将日益引起法律行业的重视,不再像以往那样渴求“主流地位”而不能,如此我们公证行业更应对其进行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研究,方能雕琢成器经得起各方面推敲。本文选题即在于努力体现公证“精细化”研究之旨趣,但由于时间与能力所限,相关研究并未在学术意义上真正展开和进行,更大程度上只是提出问题,供业内同仁有兴趣者参考而已。
简介: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规约关于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规定十分复杂且侵略罪修正案本身对此问题的沉默,以致这个问题充满争议。这篇文章考察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分析了这些观点各自的法理基础,认为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不得绕开规约所规定的生效程序,也无法共同适用规约第121条第4款和第5款两个条款;基于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嗣后实践的印证,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应当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这篇文章紧接着对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款与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第5款一样,在缔约国提交或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这种限制不适用于安理会提交情势。从这点上讲,安理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中有望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
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门实践性学问,需要在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中展现其解释力和生命力。本文以中国大陆地区的财产权制度和实践为观察背景。在概要说明财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维度之后,笔者尝试对财产权的正当性(为什么要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出现、财产权的分割、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以及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等财产权问题的经济原理予以初步阐释,以期促进法律同行在分析我国财产法律制度时对其经济维度做更精细化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