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本文就此次修订试做探讨、解析其主要变化,提出了专用车辆型式试验项目具体说明,并对此规则的实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简介: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参与,经历了由排斥到认可的曲折发展过程。当前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一些困境,比如:获取案件诉讼信息困难,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法律援助范围有限,律师执业权利受限等。想彻底扭转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参与率低的局面,必须推动强制性参与。首先,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死刑复核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以及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法律后果。其次,细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程序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强制性参与的提起主体及启动程序,辩护律师来源,以及法院的通知义务及期限,建立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人的沟通机制。最后,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保障,推进死刑复核案件的信息公开,保障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强制参与的费用承担,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简介: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通行的评价标准可概括为"产权明晰、微观经济、宏观有效、正外部性"四点,此四点中,产权明晰是基础,微观经济和宏观有效是核心,正外部性是延伸。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私人养老金制度,以此四个标准来度量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亟待改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厘清产权为基础,界定好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权关系,实行统账分离、参量改革并清偿欠债,一方面维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促进自愿性个人养老储蓄的新发展,以此为基础完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的社会治理体系。
简介:摘要目的观察并探索强制性运动疗法在急性脑卒中后偏瘫患者早期神经功能方面的干预效果。方法选取本院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收治的58例急性脑卒中后偏瘫患者,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将其作为对照组和研究组研究对象,每组各29例。对照组患者予以常规护理干预,研究组患者予以强制性运动疗法干预,对比两组患者干预前后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情况及临床疗效。结果研究组患者与对照组患者干预前的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无明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患者干预后的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患者,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总有效率为96.55%,对照组患者为72.41%,研究组明显高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采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对急性脑卒中后偏瘫患者进行干预,能够促使患者早期神经功能得到恢复,且能够提高临床治疗有效率,值得应用与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针对不同时期脑卒中偏瘫患者的上肢功能障碍采用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的实际效果加以分析。方法在本院于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所接收的该类患者中任选100例,对照组的患者50例,以常规方式进行治疗。另50例则辅以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治疗4周,为观察组。针对护理效果间差异加以对比。结果从治疗的两周以后,综合能力评分观察组都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不同时期脑卒中偏瘫患者的上肢功能障碍可以通过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得到有效的降低,拥有较大的推行和应用的价值。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强制性运动疗法结合任务导向性训练对痉挛型偏瘫脑瘫患儿上肢运动功能的影响。方法对在我康复中心的40例伴有上肢功能障碍的痉挛型偏瘫脑瘫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20例,2组均应用常规康复治疗及任务导向性训练疗法,治疗组加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在治疗前、治疗4周后分别采用改良Ashworth量表(MAS)评定上肢痉挛改善情况,应用脑瘫儿童精细运动功能测试评估量表(FMFM量表)对患儿上肢运动功能进行评估。结果治疗4周后,2组MAS及FMFM评分较治疗前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治疗组FMFM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CIMT结合TOT可提高偏瘫型脑瘫患儿的上肢运动功能。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由自我课征原则演变而来,属于强制性财产给付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构架要素。基于意大利的经验分析,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定原则在解释上不仅应当保护私人利益,还应当保护国家共同体的一般利益。为此,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应当与代议制民主、政府职能扩张、地方财政分权等相适应,并体现出税收法律保留相对性的特征。不过,税收法定原则当前在我国的落实应当遵循权宜的路径,即税收规则尽可能由人大来制定,鉴于当前在我国实质意义上限制课税权的量能课税原则在立法中尚未确立、税收司法化和对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在内的税法司法解释极其薄弱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依法行政制度、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制度、现代预算制度等基本制度并不完善或尚未引入,以致对政府制定税收规则缺乏有效的制约。
简介:【摘要】 目的 研究亚急性期脑卒中患者采取强制性运动疗法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康复的影响。方法 选择我院 2015年 5月 -2016年 10月纳入的 108例亚急性脑卒中患者,按照随机数字法分为两组各 54例,研究组采取强制性运动疗法,对照组采取常规康复训练,比较两组治疗效果。结果 治疗前两组相关评分均无明显差别( P>0.05),治疗后发现研究组肢体运动功能、手臂动作以及生活质量评分较对照组提高,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 P< 0.05)。结论 亚急性期脑卒中患者采取强制性运动疗法效果更好,明显改善其肢体运动能力,同时促进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恢复,提高生活质量。
简介:摘要近年来,激励和赏识教育在基础教育领域兴起,然而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目标的达成都需要相应的秩序作为保障,惩戒和强制是达成秩序的一种方法,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恰当的惩戒也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本文从四个方面就惩戒和强制教育在初中阶段实施的必要性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