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劳教废止后,原适用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如何处置,与劳动教养制度相类似的其它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改革,是值得中国法律人备加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大现实课题。回顾劳教的历史不难发现,劳教适用对象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不断添加的过程,涉及行为种类十分庞杂。
简介:刑讯,在历史上也称“拷问”、“拷掠”、“肆掠”等,是指在审判时对受审讯人施以强制手段,使其遭受肉体或精神痛苦从而逼取口供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审讯方式。现代文明法治国家,一律禁止刑讯,认为其是妨害司法公正及侵犯人权的大害。“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但众所周知,在现实中,我国的刑讯现象还十分突出。这几年,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对刑讯的研究也较为重视,并取得了一些成果。笔者认为,刑讯制度的废止是首先由资产阶级来完成的,本世纪初,“西学东渐”,刑讯制度废止才在我国提上议程,从历史的角度对中西刑讯制度废止进行比较,对如何完善刑讯防范措施会有一些启示。刑讯在我国起源于西周,作为一项制
简介:迄今为止,我国对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并没有确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流程。废止一项法律制度犹如从制度灌木丛中连根拔除其中的一株灌木,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为什么要拔除,这可称为制度供给;如何干净彻底地拔除,这可称为制度实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填补拔除后出现的空白,这可称为制度创新。制度供给的理性建构主要包括确定制度供给的主体、说明制度废止的理由、阐明制度废止的法律依据、明确制度废止的形式等;制度实施包括正向度的制度配套和反向度的制度清理两个部分;法律制度废止后并不必然引发制度创新,如果需要创新,则创新后的制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