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法作为典型的应用性学科,教学实践活动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引入多元化教学方式。其中,理论教学是构建公司法完整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案例教学则是将“纸面上的法”变为生动具体的“现实中的法”的必由之路。启发式教学能够有效唤醒学生的思维,有助于形成“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格局。学科对话式教学则在不同法律学科之间建立联系,对学生系统准确地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整体思维能力大有裨益。研讨式教学使本科教学不再仅仅局限于基础理论的传授,对鼓励学生知识创新,提高思维能力、合作能力和学术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实践表明,多元化教学方式在公司法课程教学中具有明显的适用价值,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应用,以寻求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简介:近年来,伴随高校在校生规模扩大而来的是高校内行政规模的扩张。教务处作为高校教学管理核心部门,职责增加,岗位增多,体量变大,成为颇具规模的小型组织。作为一个准行政化的公共组织,其行为特征以控制为导向,具有制度化组织的一些基本特性,如非人格化、对不确定性事务的厌恶偏好和对确定性的追求、执行过程中的选择偏好等,由此导致其在教学改革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代表学校对教学改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及高强度的控制;教学改革具有"官方取向性",以立项为最终目的;教育主管部门与地方高校之间存在"双否决"现象等。为破解以上难题,学校教学改革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应当充分调动一线教学改革者的参与积极性,在教学改革评估中充分考虑其效应周期的长期性特点,并对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的限权。
简介:如何思考对象问题一直是哲学领域的核心问题。从启蒙早期开始,人们已经基于自然和社会的二分来思考对象,而这种二分体制下的对象实际上导致了某种特殊的"似自然物"或"拟对象"的发生,当代法国理论家塞尔和拉图尔从行动者-网络理论来架构经过不同行动元所形成的拟对象问题,但是拉图尔缺少一种总体的维度,导致他的理论成为当代的莱布尼茨主义。相反,西蒙东从关联环境下的对象的个体化和具体化来引申出现代技术对象的问题。这样,拉图尔和西蒙东从不同的侧面为我们去思考今天的诸多数字对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将数字对象同时视为一种行动者网络中的转化器和关联环境下的个体化,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拟对象,我们才可能理解数字对象的独特性。
简介:凯尔森试图构建一种剔除了政治意识形态和自然因素的法律科学,可以用两组关键词来概括其纯粹法理论:科学、纯粹、客观、一元和现实;社会技术、强制秩序、制裁、不法行为、规范、义务和权利。凯尔森认为法律权利是法律规范对一个由规范所指定的人,即可能的原告的关系。在凯尔森的法律理论中,义务先于权利,从主要规范到法律权利的逻辑顺序是:从主要规范到次要规范,从次要规范到义务,从义务再到权利。凯尔森论述了法律权利的存在方式、主体、作用和类别。凯尔森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既有真知灼见,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对纯粹法理论及其权利概念进行反思,能够使我们对法律权利和法律科学的认识变得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