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文物保护法》关于“私自挖掘古文化古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对刑法作出的补充。由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个新确立的罪名,《补充规定》亦未对其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有一些分歧,在案件处理上也容易发生争议。下面,笔者拟就本罪及有关问题作简要论述。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构成1、从《补充规定》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本罪侵犯
简介:临沧尽管地处边疆民族地区,然而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大量的旧石器时代文化和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发现或发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临沧旧石器、新石器时代文化具有浓厚的地方性、民族性特点,这充分说明临沧并非所谓的做外之地、蛮荒之地。临沧远古文化主要分布在澜沧江中域沿岸,其中忙怀类型新石器时代文化被列为云南省新石器时代文化八种类型之一,以及沧源崖画的发现,充分说明临沧远古文化在云南古老民族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创造临沧远古文化的民族是澜沧江流域的古代濮人,他们是今天佤族、布朗族等我国南亚语系孟高棉民族的先民。通过考古工作和相关领域学者的通力合作,临沧远古文化研究一定取得丰硕成果,一定在我国的地方文化中异彩光芒耀眼。
简介:2014年12月20日至21日,由光明日报社、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和浙江农林大学主办,浙江省生态文化研究中心、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和浙江农林大学文化学院承办的第四届"美丽中国·水生态研究"高峰学术论坛在浙江农林大学举行。浙江省政协原主席、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国富,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会长陈艳华,浙江省环保厅厅长徐震,浙江省林业厅原厅长、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常务副会长楼国华,浙江省社科联副主席陈先春,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副秘书长许利群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南京林业大学曹顺仙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余谋昌教授、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闫彦教授、浙江外国语学院张跃西教授、德国莱比锡大学和亥姆霍兹联合会环境研究中心(HelmholtzUFZ)沈百鑫教授、井冈山大学邱斌副教授、姚声正副教授等专家学者围绕论坛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本刊上一期已经刊发曹顺仙、余谋昌、闫彦和张跃西四位专家的发言稿,这一期刊发沈百鑫、邱斌和姚声正三位专家的发言稿,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