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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检查发现,7家互联网站违法发布虚假信息,内容含有与药品等功效相混淆的用语、违法宣传功效或承诺安全保证等虚假内容,不科学地宣称治疗疾病功效的断言,以及利用学术机构、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等问题,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危害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 标签: 虚假信息 互联网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曝光 用药安全 监督检查
  • 简介:摘要虚假诉讼为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作为新增罪名,虚假诉讼在学界和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诸多争议和不明确之处。本文将通过对虚假诉讼的论述,对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解析,分析虚假诉讼的犯罪形态,以期更好的界定本及更好的处理本条款中“竞合关系”。

  • 标签: 虚假讼诉 刑法修正案 既遂 想象竞合
  • 简介: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规定较为笼统,入标准、加重量刑的标准均模糊,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认定该的诸多问题产生分歧。本文对此加以具体分析和探讨,以供实践参考。

  • 标签: 实务研究 信息 传播 司法实务 标准
  • 简介:虚假诉讼是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以获得他人财产或实现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元发展,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日益猖獗,其社会危害之大不言而喻,因而应具有可罚性。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虚假诉讼,不仅导致了审判结果的不统一,而且引起了理论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定性的争论,因此刑法应增设“虚假诉讼”以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至此,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 标签: 虚假诉讼 定性分析 犯罪构成
  • 简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刑法修正案(九)》作为虚假诉讼写进《刑法》第307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解决了原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混乱的局面,但是司新罪名的适用仍是一实践界面临的难题。一、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界限(一)'隐瞒真相'的外延的划定《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通常情况下,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是以'捏造

  • 标签: 罪适用 虚假诉讼 诉讼罪
  • 简介:【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自此虚假诉讼作为一独立的罪名纳入我国《刑法》中,弥补了虚假诉讼行为的立法空白,进一步维护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秩序。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最高法、最高检等机关又颁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名仍存在争议,本文试从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对虚假诉讼的客观方面等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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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常上网的人会发现,在网上想逃避广告的“骚扰”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网络广告已逐渐成为各大网站的重要收入来源。记者发现,在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中,也存在着很多侵权行为。

  • 标签: 虚假信息 网络广告 侵权 肖像权 欺诈性 网民隐私权
  •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 标签: 虚假恐怖信息 犯意表示 编造 传播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简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基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和理论的迫切需要出台。可行性和必要性是立法机关增设此的深入考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今后独立成应有以下几方面要求:将虚假信息的内容作扩大化处理;增设相应的罚金刑;新罪名规定的"其他媒体"应包括传统媒体;合理界定新罪名中"编造、传播"行为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 标签: 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 社会危害性
  • 简介:虚假破产是《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本增设之后有力地规制了行为人借助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随着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愈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实践中虚假破产的认定难度相应提升,因而从法教义学视角正确解构虚假破产的构成要件成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命题。虚假破产的客体内涵、行为构造、主观内容、主体范围对本的定罪量刑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教义分析过程中应当重点解释以上四个方面,以便完善刑法理论,利于司法实践。

  • 标签: 虚假破产罪 法教义学 构成要件
  • 简介: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虚假诉讼。在虚假诉讼行为入之前,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应当认定为何,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但都有失偏颇,而虚假诉讼的新设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本的构成问题上,依据本条文的规定并结合立法目的来分析,本所规定的“捏造的事实”必须是凭空捏造并不存在的法律事实。本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司法秩序。在本的实践适用中,要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正确鉴别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可以入

  • 标签: 虚假诉讼罪 捏造的事实 民事诉权 单一客体
  • 简介:虚假诉讼罪名的表述具有科学性,其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定为诉讼诈骗或诉讼欺诈虚假诉讼中的捏造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其诉讼的方式应当是广义的,且不要求特定的主观目的。本是结果犯,应当以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在司法适用中要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和其他罪名的竞合处理。

  • 标签: 虚假诉讼罪 捏造行为 民事诉讼 既遂标准
  • 简介:赵某经过预谋,打电话给曾与其做过无绳电话生意的湖北商人陆某,称有无绳电话要卖,陆某遂派业务员孙某前往看货。2006年11月26日上午,赵某找到被告人任巢,让任某在齐齐哈尔市找两个朋友将孙某控制住,然后向陆某要钱。当日,赵某让孙某看了11部无绳电话.以此为诱饵使其相信有货。27日上午10时,在齐齐哈尔市某区的一个平房内,赵某将孙某骗来.任某又找来朋友黄某等两人帮忙将孙某控制在平房内,并打了孙某两拳,逼迫孙某给陆某打电话,谎称收到货了,让陆某汇款到齐市,陆某便将人民币37,610元按照赵某的指示汇入了赵某的朋友白某的银行卡内。

  • 标签: 虚假信息 受托人 齐齐哈尔市 货款 胁迫 无绳电话
  • 简介: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之可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纠纷,但在实践认定中产生较多分歧。深入解读该的概念、罪状、犯罪停止形态等内容能为准确适用该提供理论支持,同时,立法、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完善罪名解释与司法审判制度。

  • 标签: 虚假诉讼 构成要件 犯罪形态
  • 简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无论使用"诉讼诈骗""诉讼欺诈"还是"恶意诉讼"来表述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不恰当的。从应然的角度看,虚假诉讼存在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应当包括仲裁程序。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从这个意义上讲,虚假诉讼属于结果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侵财类虚假诉讼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问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

  • 标签: 虚假诉讼 客观方面 犯罪形态 竞合犯 共犯
  • 简介:案情2018年10月16日至19日,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消费投诉受理中心连续接到投诉,称吉林省KS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S公司)涉嫌在其网店销售食品中虚假宣传生产场地及虚假标注“有机食品”。

  • 标签: 有机食品 虚假广告 查处 消费投诉 虚假标注 生产场地
  • 简介: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要求各国将传送虚假民航情报规定为国内法中的犯罪并予以严惩。公约设置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航空器飞行安全,因为虚假民航情报可以“使载有大批旅客的飞机变更其原定航线,或者迫使其在非预定地点降落,构成对飞机安全的灾难”。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广泛应用,此类行为所涉虚假民航情报的范围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包括航空器遇险的假情报,还包括直接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虚假服务情报。考察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的转化立法,建议我国刑法在保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章中增设故意传送虚假交通信息的危险犯和实害犯,并设置传送虚假交通信息行为的过失犯罪,形成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的严密刑事法网,实现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的全面转化。

  • 标签: 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 立法转化 飞行服务情报 飞行遇险信息 飞行安全
  • 简介: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 标签: 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罪 观念障碍 技术障碍 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