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财政分权和政治集权的中国式分权体制,建立一个中央与地方及地方政府间的博弈竞争模型,考察转型期我国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结果表明:中央政府强调经济增长和地方政府重视财政激励,令地方政府过分偏向基础设施投入而忽视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在资本流动的情况下,禀赋条件好的地区其地方政府更"重基础设施、轻环境治理",禀赋条件差的地区其地方政府反而会相对减少基础设施投入,而更重环境公共物品投入;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公共物品提供存在策略性互补行为时,溢出效应的上升将使两个地方政府的环境公共物品供给增加,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公共物品提供存在策略性替代行为时,溢出效应的上升将使两个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公共物品供给出现"骑跷跷板"特征。
简介:分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趋势。荷兰和日本是推进高等教育分权的代表性国家,其高等教育分权在新公共管理改革背景之下产生,分权行动主要体现于大学部门。这两个国家在高等教育分权的背景和过程、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变化、大学内部变化、高等教育分权等方面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在分权过程中存在一些尚未得到解决的悖论。在高等教育分权过程中,荷日两国政府保持强势地位,通过评估和认证等间接管理方式加强了对大学的管理。与过去相比,两国大学被赋予了一些新的权力,但是自主权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扩大。高等教育分权最关键的是在政府管理与院校自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切实赋予高校充分合理的办学自主权。
简介: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兼有准物质与准主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精子供体、卵子供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体外受精卵)的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IVF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之间就精卵及胚胎的保存行为是保管合同关系,IVF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捐献,而非买卖行为。当夫妻拒绝或怠于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达成合意并通知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夫妻保存剩余胚胎;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行使处分权。供体事前签署的处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有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专门制定一部《早期人类胚胎法》。
简介:新行政法和规制理论主张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引入综合规制框架,以平衡自由与安全价值.但在中国语境下,行政与司法的“不完全合作”、社会组织的“未完全成熟”以及市场自律机制和诚信文化的薄弱,提醒我们应当注意综合规制的两个前提条件:科学的分权与充分的合作.科学的分权既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权,也包括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工;充分的合作既包括公私间合作,还包括机构间、地方间和国际间合作.若要综合规制真正具有实效性,还必须在社会性规制的组织结构、政策工具、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但这绝不意味着在中国谈综合规制为时过早,恰是成就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推进公共治理转型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