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仲裁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对此项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得很不完善。我国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从裁决机构选择权、裁决程序选择权、裁决参与人选择权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仲裁程序选择权制度。
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将与中国的南海争端问题提交国际仲裁,国际社会对此非常关注。目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九条设立的仲裁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缺席裁判,但还需确认仲裁法院对该案是否拥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仲裁条件是否充分。本文将以仲裁法院的管辖权和菲律宾的诉讼条件为中心,对诉讼法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拟阐释中菲南海仲裁对整个南海争端的司法解决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中的强制性解决争端机制所具有的意义。
简介: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实现代位权,并未否定在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实现的可能。本文首先分析债务人不同的法律地位情况下,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权仲裁(假设是可行的)特点,而后讨论代位权仲裁由于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在仲裁法上遇到的难以逾越的困难;最后分析保险法中的代位权以及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和代位权的区别。
简介:ICSID仲裁体制在近年来的新发展和中国所面临的吸引外资的新阶段,使得中国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心”机制,以达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目的。本文主要是对“中心”仲裁管辖权进行详细论述,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应对之策。
简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为准司法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应注意避免先人为主的倾向性.不轻易调查取证,以保守依法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仲裁的公信力。但为查清案件事实。在特别情况下.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基于仲裁委的中立地位.为防止仲裁擅断.避免偏袒不公.仲裁委调查取证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条件范围内.
简介:中国规定由仲裁机构来决定对管辖权的异议,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简介: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对人管辖权不仅应当包括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还应当包括主体的主观同意。但近年来,ICSID为扩张其管辖权,不论是主体资格还是主观同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即附加便利机制和无默契仲裁。各缔约国在确定对人管辑权的认定因素时,能借由对人管辖权的扩张来放大CSID的管辖权,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的“同意”方式。
简介:《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物权纠纷,同时也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能够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已经开始施行,但是仲裁解决物权纠纷所面临的困难是亟需解决和认真对待的问题。
简介:为了便利仲裁程序的进行及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已成为各国普遍的做法。目前有关仲裁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机关的国际立法、仲裁规则以及各国的立法并不统一,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其中以并存权力模式更为合理.本文结合国外相关制度和仲裁实践,对法院、仲裁庭决定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理论基础和局限性进行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当前相关立法的具体设想。
简介: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简介:目前,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时一般不向案件当事人交代司法救济请求权,笔者认为这一做法需要改变。
简介:在国际商事仲裁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上,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依据是:仲裁机构自裁管辖说和法院决定论。
简介: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单独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对《公约》附件七仲裁实践的延续,是它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对待中国反对其管辖权意见的最明智选择。这种程序对仲裁庭本身和菲中两国具有潜在重要影响。仲裁庭对菲律宾的某些诉求享有管辖权的裁决延续了案件实体问题程序。中国的一个适当选择可能是参与这个程序,菲律宾的一个正确选择应该是与中国谈判达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单方面或者与中国共同申请终止仲裁程序。
简介: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是现代商事仲裁的一个新发展,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我国原则上接受"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同时我国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虽有缺陷,但正在完善中.建议我国通过提高仲裁委员会的自治性、尽力填补"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方面存在的空白、借鉴国际惯例提高仲裁效率、为纳入临时仲裁作好制度上的准备工作等方式完善我国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
简介: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核心为领土主权争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不适用于领土主权争端。对于这一点,菲律宾和仲裁庭自然“心知肚明”。因此,仲裁庭在管辖权阶段的裁决显然是为了实施管辖权而尽量排除领土主权争端。
简介:基于当事人授权理论、法律授权理论、完成使命理论等理论支撑,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确立并完善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需通过延后法院介入仲裁的时机、增加法院对不服仲裁庭裁定的受诉规定、废除法院内部的层报制度,进而规范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控制;同时,需取消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异议决定权、撤消仲裁机构的前置表面审查程序,使得仲裁机构回归其辅助地位的本位;还需弥补现行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情形的立法疏漏、扩充仲裁庭审理管辖权异议案由、赋予仲裁庭对继续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健全仲裁庭审查权限。
简介:在一起涉外房屋租赁合同中,常事人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妇方应当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租金问题发生争议,外方向约定
派生仲裁请求权和代位仲裁请求权之刍议
浅议仲裁程序选择权
仲裁协议与管辖权
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仲裁条件研究
代位权仲裁的法律思考
ICSID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
劳动仲裁调查取证权行使探析
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代位权行使及仲裁管辖问题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人管辖权初探
浅析仲裁解决物权纠纷的若干问题
论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归属问题
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浅谈仲裁裁决中司法救济请求权的告知
我国应确立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管辖权程序与菲中两国的政策选择
我国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之评述及完善
中菲南海仲裁案之管辖权裁决的几点思考
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之完善建议
仲裁协议能否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