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涉及环境污染、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等众多领域。而这些纠纷,完全凭借传统的单独诉讼方式已力所不及,共同诉讼又显得过于繁琐,且效率太低。为此,我国于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可以很好地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不足的矛盾,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立法之初,人们对此寄予了很大期望。然而,从十余年实践情况来看,代表人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在我国却很少被援用,这值得人们认真思考。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借鉴国外群体性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建立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性诉讼形式。由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审判经验不多,在立法和理论上还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和规定,并且我国又处于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激烈变化且日趋复杂的时期,作为一项诉讼法律制度,面对着变化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还有许多方面的不足。
简介: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是在我国公司出现,并借鉴国外立法中所形成的一种带有本土性和吸收外来文化所形成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其独特性和价值意义。我国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制定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同样,其背后所存在的缺陷也不可忽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在公司运行和运转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巨大的,这就导致公司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并不平衡,对公司在未来发展、方向上的把控、前景上的考量都具有巨大弊端。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并非我国独创,实质上是起源于苏联法制,是借鉴其意识形态法学中法人理论的产物,脱胎于列宁所倡导的企业经营“个人独裁制”。并非起源于本土的制度,其必然就带有着一定的不适应性,这种不适应性就要求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善,以适应当下国家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