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分析了刑法第133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的缺陷,并在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分开单独立罪的构想。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在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构成交通肇事选逸罪后,“逃逸致死”就成为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结果加重犯。
简介:【摘要】应当从不作为的角度理解逃逸的行为性质,对于“逃逸”加重处罚的原因在于未履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对肇事行为所造成的风险的控制,接受法律责任并非首要目的,也非紧要目的。肇事行为属于过失行为,逃逸行为是肇事后另起犯意的故意行为,二者不应包容评价,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不作为的遗弃罪。“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合犯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应以成立交通肇事的基本犯为前提。
简介:逃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对其主观心态作如此分析,不违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违背犯罪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应由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外,行为人应当承担降低伤亡风险的保证责任。逃选致人死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逃逸,不应当成为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否则导致同样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罪责。将逃逸致人死亡修订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更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将所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保证人责任之遗弃罪,更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