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道路交通肇事犯罪量刑现状及其原因本人搜集了1980——1988年上半年交通肇事的判决书329份,其中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量刑普遍低于刑罚标准。在329份判决中,判拘役的有74份;判有期徒刑1至8年的有219份,其中80%予以缓刑;判4年至5年的21份;5年至7年的只有15份。从肇事结果上看,致人死亡达3人以上的就有107起,这说明一部分重大交通肇事犯罪量刑不合刑法规定精神。第二,量刑幅度掌握不准,相差较大。例如同样致1人死亡,有的判拘役,有的判有期徒刑1年,有的判2年,也有判3年的。再如,因行为人具有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量刑情节而从
简介:“逃逸”的本质是遗弃,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构成的交通肇事罪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并无不当。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故意构成。没有必要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