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社会全面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其所关注的是“填补性原则”,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将更多关注放在了保证受害职工的利益方面,这两种赔偿制度在赔偿机制、法律内容、理赔途径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但是就赔偿项目来看,二者存在较强的类似性,所以受到侵权方提出两种补偿责任的时候,必然会造成赔偿责任重叠的问题。这篇文章主要针对交通事故赔偿之后的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展开全面深入地研究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有所帮助。
简介:随着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大量增加,相应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态势。各地法院虽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在审判实务中,仍存在着许多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民法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三大事故责任,它是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而产生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性,而是因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形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在学理上对机动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民法通则》第123条应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