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确定,各种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的完善,但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致使基层工商所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行政法律法规自身的欠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可谓不少,仅工商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就有100多项,这些法律法规中,基本都规定了行为主体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规定了执法机关对不该做的行为怎样进行处罚,但恨少规定对应该做而没有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及执法机关应如何实现处罚。此类问题较为普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为例,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