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比较法考察以后,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模式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法考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案件,不能受理哪些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受到法院审查,哪些不能审查。从应然角度而言,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会受到司法审查。但是,受到行政效率理论、现代诉讼效益理论和分权与制约理论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是有限的。作为一种控权法,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一切政府有关的行为和决定是否合法都应受到普通法院的检验”。……
简介: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