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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双务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担义务并且互为对待之债的合同。这种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他方所履行的义务,而一方所履行的义务正是他方所享有的权利。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他方的权利就必然会受到损害,于是就出现了履行中的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 对方当事人 中止履行合同 不履行合同义务
  • 简介:英美预期违约可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不能履行相对应。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为不安抗辩的规则,第108条、94条第2款为预期拒绝履行的规则。两套规则彼此独立,具体适用也无须相互援引参照。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合同法》 中国
  • 简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对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了积极作用.但我国对此制度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加以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规定的另一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区别,它们是各自独立、相互补充的关系.

  • 标签: 不安抗辩 操作性 完善 预期违约
  • 简介:在简要阐述不安抗辩权含义及不安事由的基础上,文章着重讨论了不安抗辩不安事由的发生是否包括在缔约时已经存在财产恶化状况的情形;不安抗辩权与撤销权的适用关系;履约能力恶化的具体程度以及是否应对未恶化部分继续履行;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标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时间和范围。希望通过讨论有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不安事由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履约能力 商业信誉 逃避债务
  • 简介:贸易中,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否则将陷自己于违约境地。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丧失 证据 违约
  • 简介: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设立的债权维护制度,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债权时,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对于银行信贷管理而言,此项制度为有效防范风险增加了合法途径,对保障信贷资产权益有着较大意义。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银行信贷管理 合同当事人 债权维护 《合同法》 财产状况
  • 简介:<正>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先期毁约的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违约理论对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都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它们在我国各类合同实践中都客观存在,因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加以借鉴是必要的。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立法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特有的概念。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届,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英美合同法 大陆法系 制度 履行期限
  • 简介:我国合同法总则第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人在履行不安抗辩权时,7.1.2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成功之处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法律 法律思索
  • 简介:对'期前违约'行为,英美法系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救济,两制度的差异带来了两制度的融合.然而由于不安抗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制度缺陷,融合或改造的本身--德国法上的司法补充或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扩大,都不能使其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最终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应为融合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融合 取代
  • 简介:在现代的市场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往往存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可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危险,或者说很有可能将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英美法系针对上述情况创设了预期违约的制度,大陆法系则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这两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都有所体现,不少人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完全能够解决相关问题,没有必要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存在必要,两种制度可否并存呢?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履行债务 英美法系 合同订立 期限届满
  • 简介:<正>一、概念及其渊源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当事人 法律制度 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
  • 简介: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二者既有相似的制度功能,又有相异的制度构造特征.我国吸取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在批判借鉴的同时,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法律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和顺序履行抗辩,共同构筑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合同期 期待权 英美法 大陆法
  • 简介:预期违约理论与不安抗辩制度是分属于英美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不同制度范畴。它们以各自独有的功能模式在所属的不同法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新施行的《合同法》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首次将两者囊括于一部法典中。因此,揭示它们的不同特点,协调其在适用范围上的交叉,并理顺相关法律的适用步骤,便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 标签: 合同法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制度 对比研究
  • 简介:<正>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发生某种情形可能构成对自己利益安全的危险,对方又拒不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 标签: 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当事人 新合同法 履行债务 对方当事人 中止履行合同
  • 简介: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合同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如德、法等国的民法典或债务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存在不安抗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合同履行 异时履行 丧失商业信誉
  • 简介: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中,确立了一项我们还不太熟悉的合同制度——不安抗辩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律已日臻完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对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原则都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新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确立 合同当事人 经济合同法 和平
  • 简介: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法律在合同订立阶段设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履行阶段设立了违约责任,以此达到规制当事人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但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开始前如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应运而生。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异同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