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使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当事人只要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就能防范欺诈,避免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按其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结果达到了订立合同的预其目的,但也有极少数当事人在与对方订立履行合同时还沿袭老习惯,或者凭印象或者凭感觉或者靠义气,尤其是对有过几次交易的贸易伙伴放松警惕,该说的不说,该写的不写,该看的不看,结果轻则发生纠纷,重则造成损失或者上当受骗。根据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简介:摘要: 我国《破产法》第 18 条规定了待履行合同的规制与处理, 该问题的适用对解除权的 实践运用有重要影响, 如何处理好二者关系, 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完 全限制说,还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部分限制说。由此可见,解决好这一问题,对破产法 18 条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而, 本文拟在论述待履 行合同解除权限制正当性的基础上, 通过对合同的类型化以及体系化的设想,以期对正确适 用法律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