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汽车保险的经营虽呈现快速成长的趋势,然而若从每辆车平均一年所支付的汽车商业保险金额(扣除交强险)来看,却有缓步衰退的迹象,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对于汽车商业保险商品是有着需求下降的倾向。签于此,本文将消费者区分为“风险趋避型”和“自我保护型”,希望从消费者视角,来探讨消费者对汽车商业保险的购买意愿及购买决策行为。将对实证结果加以归纳,并就此结果提出综合性建议。以便为汽车保险行业未来拓展汽车商业保险市场提供借鉴。
简介:摘要:随着地方政府职能的日益庞杂,许多本来由地方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监督管理工作逐渐发展演变成成为由其他政府社会福利组织,主要的还是第三行政部门成员来直接承担。公共服务物品的消费供给管理模式也由原来单一的通过政府部门提供——企业群众群体消费,扩充为通过政府/第三服务部门/企业市场主体提供——企业群众群体消费。公共管理文化艺术服务本质上也只是公共文化产品的一种,随着我国现代公共管理文化艺术服务体系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不再一定是公共管理文化艺术服务的惟一直接供给者和主体,许多公共管理文化艺术服务不一定是主要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服务部门直接收费提供,可以由地方政府直接付费,外包给其他各类社会公益组织或其他个人直接提供,政府只根据需要充分扮演好监督者的重要角色,确保公共管理文化艺术服务以一种高效低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公平的服务形式得到提供。这种创新方式不仅可以有效让公共教育文化产品服务的广大消费者们享有更多自由权和选择权,更好地充分满足当前新形势下公共教育文化产品服务产业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发展需求,形成公共教育文化产品服务产业发展的革新机制,形成透明的公共教育文化产品服务市场竞争机制。
简介:摘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工程项目双方针对价款支付的合同约定,可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签证变更和竣工结算4个方面。从建设方也就是业主的角度出发,预付款是为了施工单位购买材料进场准备的款项,需要及时扣回以免发生超付的风险;进度款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工程实际的建设进度支付;即使签证变更在设计图纸深度有所保障的前提下,也会不可避免遇到意料之外的工程环境,而变更款的支付比例也需要提前约定;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最后一关,也是价款结算最重要的阶段之一,控制要点最多、最复杂,也是双方矛盾爆发的焦点,应以过程中翔实的书面资料为基础,有理有据地进行结算审计。内部控制理论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主要是为了建设单位进行风险控制,而控制前提是识别风险,制定工作流程规范,采取纠偏措施,保障项目管理成本、质量和进度相互作用实现目标。其中,成本是制约质量和进度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可能偷工减料或用施工进度裹挟建设单位要求增加价款。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基于该法律依据,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选择行使优先受偿权。该项权利属于费用型担保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优先权,有利于保障参建人员工资和保护物化工程中材料款的价值。但目前部分发包人在向银行融资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于这一情况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基于此,本文主要结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分析现阶段出现的争议,并探究承包人允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价款债权效力,重点讨论该权利放弃的相对正当性和限制,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认识。
简介:摘要:再制造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闭环供应链的引擎。然而,很少有研究关注消费者购买再制造产品的意愿。为了丰富这方面的研究,本文在计划行为理论(TPB)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更多的解释变量来研究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为了验证假设,本文通过网络问卷方式收集相关数据。研究结果表明:购买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和产品知识是消费者再制造产品购买意愿的前因。出乎意料的是感知质量对购买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国内缺乏有效的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消费者无法掌握再制造产品的真实质量状况,因此对购买意愿的正向作用不明显。
简介:摘要:为了探究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源管理策略,笔者首先阐述了水资源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给出“节水优先”理念的实施背景和意义,发现当前存在河流水量调度立法滞后问题,节约用水监管职能优势难以凸显,水资源利用方面仍然存在超标、超载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该做好下游水文质量服务支撑,强化节水顶层设计,优化当前节水评价机制,提升各个工作模块衔接度,践行“四抓五保”,弘扬新时代水利精神。
简介:【摘要】一直以来,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受争议。本文中,笔者首先界定“实际施工人”的具体内涵,紧接着论述实际施工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理论基础,并在最后提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加以严格的限制,已达到利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