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蒙古宪宗三年(公元1253年),忽必烈平大理,后留兀良合台“安辑云南”,在大理国腹地建立了自己的统治,然而在金齿地区“未降者”多,附元朝和附缅国两种势力纷争不已,元缅之间斗争激烈.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缅国进攻金齿,直逼永昌,元军实行反击,基本上控制了金齿地区.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后,元政府连年用兵,大举征缅,直到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攻灭蒲甘王朝,战事才告一段落.自此,金齿成为云南边疆一大军事要地,派重兵戍守.元王朝对缅作战和镇守的主要力量是蒙古军和由北方契丹、女真、高丽和汉族人组成的军队.众多的少数民族将士长期留驻下来,其风俗对金齿百夷的风俗发生了影响.明初钱古训、李思聪各撰的《百夷传》(以下简称“钱本”和“李本”)多少反映了这一事实.
简介:"吊模宰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当地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吊模宰客"行为具有多样性、组织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且不同类型的"吊模宰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导致"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吊模宰客"行为的表现和特征,二是"吊模宰客"行为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分与界限。对于蒙骗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胁迫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应根据交易的状态和给付对价的合理性,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型的"吊模宰客"行为,要区分暴利的程度,一般暴力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压制性暴力宜认定为抢劫罪。"吊模宰客"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