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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结果
  • 简介:悔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人民法院判决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表达自己的悔罪态度,改过自新。悔罪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其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据在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以及对被害人、社会所造成的损害进行了弥补。悔罪的表现形式除做出道歉忏悔话语之外,还应当包括积极退赔退赃,挽回损失等外在表现。鉴于我国刑法并未就悔罪的其他表现形式做出明文规定,因此,对悔罪的考察与认定以及对量刑的影响程度要严格把握,防止犯罪人滥用悔罪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 标签: 悔罪 根据 表现形式 认定
  • 简介:刑法体系中预防因素地位和功能的变化使责任阶层与量刑的关系发生深刻的变革。责任概念的内涵经历了从纯主观的原始设定到去主观化和规范化、再到现代社会下的实质化的演变过程,从而在原有的责任阶层中判断责任和预防。量刑层面的各个理论也判断责任和预防,并且预防在量刑中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由于责任阶层和量刑在判断内容和发挥功能上的一致性,以及犯罪论责任和量刑责任不需要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论中的预防本身从刑罚论而来,从而可以将责任阶层与量刑结合为需罚性的阶层,应罚性与需罚性的关系亟需重新调整。考察责任阶层与量刑的关系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标签: 犯罪论责任 量刑责任 量刑 预防 需罚性
  • 简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是刑事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有合理性,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此作了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但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法律明确授予、明确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和案件范围、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 标签: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量刑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不能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量刑的一元绝对标准、多元可选择标准和多元并合标准均存在问题。坚持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双轨制量刑模式,能充分体现量刑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量刑公正。运用双轨制量刑时应做到:正确认识情节标准在量刑中的地位;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准确理解不同情节的适用范畴;合理把握不同数额与情节对量刑的加功作用。

  • 标签: 情节 数额 量刑标准 定量 自由裁量
  • 简介:对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了“数额+情节”的复合量刑标准.然而参照该类犯罪量刑标准的历史沿革,评析各种关于先前法定数额标准的批判,并在深入把握贪污受贿犯罪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反思当前“数额+情节”的量刑标准,仍会发现其具有具体规定难以细化、容易走法定数额标准的老路以及不同档次的数额和情节并存时的量刑问题没有解决等局限.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完善,司法理念上,应该坚守刑法底线、坚持罪刑法定;发展方向上,应以情节为中心重构量刑标准;操作上,应完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 标签: 贪污受贿 量刑标准 情节 数额
  • 简介:在毒品犯罪量刑之中只以数量而不以其纯度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毒品犯罪的"严打"精神,但在实质上确有不公。从毒品这一重大社会问题治理的长期性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来看,此等规定也稍显不足。毒品的纯度和数量均是重要的犯罪事实,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毒品,确立毒品换算表,确立毒品种类、数量、纯度等与毒品犯罪量刑的关系,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357条的规定进行修正,以维护刑罚的公正性。

  • 标签: 毒品犯罪 毒品纯度 定罪量刑
  • 简介:为回应各界对量刑改革的呼声,台湾地区“司法院”于2011年2月开始建置“量刑资讯系统”,现已建置完成妨害性自主罪等九大类罪的量刑资讯系统。其建置和运作方法是将判决书内的重要资料与量刑有关的因子编码建立资料库,资料库建置完成后,法官只要输入相关量刑因子,即可获得相关判决的最低刑度、最高刑度、平均刑度、量刑分布与量刑全貌图,“台湾地区”在量刑资讯系统的建置和运作上积累的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 标签: 量刑 资讯系统 构建 启示
  • 简介: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定罪与量刑分离的趋势,但是我国现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关系是一种以典型的相对分离关系为主、非典型的相对分离关系为辅的混合模式,此模式下的刑事辩护面临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相冲突、辩护罪名与判决罪名相冲突的困境。未来的改革应当改革审判模式,使定罪与量刑程序绝对分离,才能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上述困境。

  • 标签: 定罪量刑 定罪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 刑事辩护
  • 简介:当前,我国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持续增长,司法机关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有必要对认罪案件分流处理,以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2016年,最高检提出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司法机关之负荷,提升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感。

  • 标签: 律师参与 检察环节 协商机制 认罪 量刑 辩护
  • 简介:定罪量刑并非法官简单地对照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单向的、静态的过程,而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由法官、行为人、被害人、社会公众四元主体互动的动态过程。在此过程中,各方的互动关系分别表现为冲突、强制、合作,而情感因素则成为各种互动关系的纽带。在此基础之上,各方的情感因素有了"展示"的空间,并对定罪量刑过程、结果产生微妙影响。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互动过程中,各主体的情感因素的作用力划分则为:以行为人情感为基础,以法官情感为主导,以公众情感、被害人情感为参照、印证。

  • 标签: 定罪 量刑 互动情感
  • 简介:对于诸如轮奸等"加重情节"到底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争议,并带来对其认定应否考察主观罪过、因果关系等疑难问题。基于现行刑法为守护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拒绝加重量刑情节存在这一点,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加重情节只能是定罪情节,具体为加重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立法上,定罪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的界分在于立法给该情节的刑罚配置不同。其中,对于定罪情节,立法给其配置的是相应的具体法定刑,而对于(法定)量刑情节,立法给其配置的是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等功能。

  • 标签: 加重情节 罪刑法定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 简介: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规范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 标签: 绝对的报应刑论 相对的报应刑论 新报应刑论 刑罚目的 量刑基准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逾十年,在确定宣告刑的量刑方法上,经历了从“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向“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转变的过程,本文在介绍这一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着重通过分析“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量刑方法存在的弊端来论证“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量刑方法的合理性,认为后者是在尊重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量刑活动的归纳、总结,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对该原则的细化进行了论述。

  • 标签: 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 量刑方法 量刑规范化
  • 简介:“具体数额”在刑法设立之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因其形式上的公平模样,尤其是在经济性犯罪中备受宠爱。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数额”却在当今司法格局中遭受非难:刑罚量的有限与数额无限之间的不对等、低量刑幅度的较少适用而沦为“僵尸条款”;数额以外的定罪量刑情节无法“大展拳脚”;价值的变动与数字的僵硬在实际危害程度的表达上失衡。构建“数额加情节”的复合判断标准是数额犯立法实践的已然选择与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

  • 标签: 具体数额 量刑标准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适用时应以量刑原理为参照,分为两个步骤判断:第一个步骤,根据责任刑和预防刑量刑情节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第二个步骤,判断是否具有"悔罪表现"。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第一步骤刑罚的轻重不同,第二步骤考量的因素不同,两者发生竞合时,如属于三类特定的案件,应遵循"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顺序适用。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
  • 简介:被害人地位的重树,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由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转变为"三元结构模式"。相应地,建立在传统二元模式上的司法传统也将被打破,即被害人个人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将被正视,被害人情感因素便是其中之一。被害人情感因素对定罪的影响主要通过刑事和解的形式进行,而其之所以能影响量刑是因为它既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又有助于衡量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否。

  • 标签: 被害人情感 定罪量刑 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