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就国内的经验看,“邻避”行动既非居民的情感宣泄,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分配不公的必然结果,不同类型的邻避行动有着迥异的生成机制。经济理性、科学理性和价值理性三种行动逻辑分别主导着污染类、风险集聚类、心理不悦类三种典型“邻避”行动的生成过程。而社区压力与从众心理、社会信任缺失与无效的风险沟通以及居民过度的风险想象等社会心理与文化因素的联合作用让孤立的“邻避”行动演化为群体性“邻避”冲突成为可能。有关部门要清晰界定经济补偿方式的适用范围,切实尊重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权利,逐步恢复社会信任,化解“邻避”冲突时更多地考虑并满足居民的价值与情感诉求,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
简介: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破产豁免规定是否能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呢?目前,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破产法中的终止条款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完整性,以避免因债权人个别的请求支付而危害其他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譬如,在美国《破产法典》中,给予破产约定条款特殊对待,在破产发生时债权人有权自动终止合同,请求债务人进行没有到期的支付,这就使金融合约的债权人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提前请求支付的权利。AIG和贝尔斯登公司正是在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中失败导致其破产.但是二者无法有效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阻止衍生交易的债权人请求支付或者终止他们之间合同的要求。
简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工具,早已为美国、欧盟、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我国大陆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金融投资工具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虽引进了该规则,但并没有将该规则明确规定在《证券法》中,而只是体现在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交所、券商的自律性规范之中,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作者通过分析与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与立法经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主张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立法层级、统一规定证券市场中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投资者分类、明确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民事责任。
简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依赖社会规范,但作为现代社会主导规范的法律并不完全具备社会规范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上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指在某一阶层或小团体中通行的,以权力和人情世故为中心,对法律进行便利化操作和私益化运作凝练而成的社会规范。它不同于民间规范,是中国社会建构和理解法律的独特方式,是当代中国真实规范状况的表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潜规则能够维持局部的社会秩序,通过作为立法渊源和填补法律缺漏的竞争性因素而化解法律与社会矛盾;同时,潜规则影响着人们对待社会矛盾的心态,并可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介质和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解释产生影响。拒斥多于认同是时下对待潜规则的理性态度,但应大力凸显潜规则在构筑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可能价值,才能较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简介:被告人供述证据因其直接证据的属性以及丰富的证据线索而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支持。在现行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下,被告人供述证据的非法获得与使用滋生了严重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仍旧立足原有司法体制土壤的孤立技术革新难以形成制度群的互补共生效应,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但需要本身逻辑的严谨,技术的精巧,更需要与之配套的外部环境,非法供述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必然依赖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规则体系,讯问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建构,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法庭质证规则的直接言词表现,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等,使之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成一种共生效应,以此推动相关规则的落实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