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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真实的政务信息是行政决策的基础和依据,但是当前虚假政务信息充斥着各级政府部门.虚假政务信息有其深刻思想根源和体制根源,而政务信息公开不透明和其真实性缺乏法制保障也是重要原因.要从根本上防治虚假政务信息,必须树立服务意识,变革管理体制,促进政务信息上网,健全法制.

  • 标签: 虚假政务信息 体制 网络化
  • 简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着力探索建立一套以会计手段为核心,政府、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相互配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系和机制。

  • 标签: 上市公司 虚假会计信息 治理对策 会计信息披露
  • 简介:随着通信系统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移动通信平台、互联网平台实施的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与传统的诈骗相比,虚假信息诈骗具有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和幕后化的特点,社会危害性巨大。分析虚假信息诈骗的现状及原因,探讨虚假信息诈骗的特征与规律,提出合理的防治策略,有助于推动对此类犯罪的预防、打击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标签: 虚假信息诈骗 现状 原因 防治策略
  • 简介: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入罪标准、加重量刑的标准均模糊,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认定该罪的诸多问题产生分歧。本文对此加以具体分析和探讨,以供实践参考。

  • 标签: 实务研究 信息 传播 司法实务 标准
  • 简介:看到上市公司发布的大量盈利的利好信息,河南省鹿邑县一股民大把大把买入此公司股票,可事隔一年多后,证监会稽查部门向外披露,这些巨额利润子虚乌有,竟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顿时,原本上扬的股票哗哗下跌。于是,该股民气愤地将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股票缩水的一切损失,而造假上市公司认为,股市本身就有风险,股票下跌并不完全是由虚假陈述造成的。法院该如何判断虚假陈述与股票下跌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计算虚假陈述引发的股票下跌与股市系统风险之间的损失额?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并作出了终审判决,在全国首次在判决中认定了证券市场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

  • 标签: 信息案 审理始末 案审理
  • 简介:虚假恐怖信息包括令公众产生恐惧和不安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生化威胁、爆炸威胁、放射威胁等类型。虚假恐怖信息具有虚假性、恐怖性以及现实可能性。社会发展不协调带来的问题、整体法律意识低,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引以发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的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应从做好社会矛盾的疏导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严惩治违法者等方面寻求对策。

  • 标签: 虚假恐怖信息 威胁 民航 原因 对策
  • 简介:注册会计师增长快速,而市场需求未能有效放大,导致了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特别是对上市公司业务的争夺愈演愈烈.恶性竞争的后果是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会计市场恶性竞争法律规制的缺位和监管的虚位提醒人们: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整顿会计市场已刻不容缓.

  • 标签: 注册会计师 虚假财务报告 会计市场恶性竞争 法律制度 政府监管力度
  •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罪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标签: 虚假恐怖信息 犯意表示 编造 传播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 标签: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检察建议
  •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广告日益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广告非法牟利的现象日趋严重,针对这一情况,新《刑法》第222条啬了虚假广告罪这一新罪名,以打击此种犯罪。

  • 标签: 虚假广告罪 定罪 刑事责任 刑法
  • 简介:赵某经过预谋,打电话给曾与其做过无绳电话生意的湖北商人陆某,称有无绳电话要卖,陆某遂派业务员孙某前往看货。2006年11月26日上午,赵某找到被告人任巢,让任某在齐齐哈尔市找两个朋友将孙某控制住,然后向陆某要钱。当日,赵某让孙某看了11部无绳电话.以此为诱饵使其相信有货。27日上午10时,在齐齐哈尔市某区的一个平房内,赵某将孙某骗来.任某又找来朋友黄某等两人帮忙将孙某控制在平房内,并打了孙某两拳,逼迫孙某给陆某打电话,谎称收到货了,让陆某汇款到齐市,陆某便将人民币37,610元按照赵某的指示汇入了赵某的朋友白某的银行卡内。

  • 标签: 虚假信息 受托人 齐齐哈尔市 货款 胁迫 无绳电话
  • 简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政策、规避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为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调解或裁定的行为。那么,虚假诉讼有哪些法律后果,实践中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防范和制止,案外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等,是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都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只有全社会都提高警惕,共同杜绝和遏制虚假诉讼,才能为构建诚信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 标签: 诉讼主体 面纱 社会公众 法律工作者 法律政策 合法权益
  • 简介: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只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二、虚假广告罪的法律特征虚假广告罪,2、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的商业广告

  • 标签: 小议虚假 广告罪 研究小议
  • 简介:虚假广告行为的负外部性和私法责任的局限性,决定了完善虚假广告罚款责任是必要的。文章在分析虚假广告罚款责任存在执法资源配合,罚款数额的确定和罚款去向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执法主体法定化,确立罚款标准及建立罚款返还受害者制度。

  • 标签: 经济执法 虚假广告 罚款责任
  • 简介: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一)简要案情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琬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琬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

  • 标签: 信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北京大学 2007年 体育馆
  • 简介: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罪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罪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 标签: 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罪 观念障碍 技术障碍 消解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00年6月底,北京金古东科贸有限公司职员战某在本公司的电脑上伪造了"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印章,以新浪网的名义,在网上向几百家集团、企业发送电子邮件,其内容为:新浪网将建立一个名称为"超级站点搜索"的搜索引擎,服务项目包括:"限制登录站点数量,为访问者发布由公司写的电子邮件,限制登录站点的级别,建立快速预览窗口,为广告赞助者提供小型广告服务,包括滚动字幕,赞助标志等(广告标注服务收费每天五元,申请该服务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登陆该网站每月收取维护费二十元,申请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并称该引擎的登录维护权已转让给北京金古东科贸有限公司,要求客户将广告费、维护费的费用寄到"北京金古东科贸有限公司"的帐户上.

  • 标签: 信息意图 利用网络合成 印章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