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纳粹刑法是中国刑法学界相对陌生的课题。在中国刑法学者的传统印象中,纳粹时期的德国《刑法》极其糟糕,当代刑法应该完全断绝与其所存有的关联。然而,在德国现行的刑法立法、司法和刑法学中,众多刑法条文、判决和学说肇始于纳粹时期或者在纳粹时候得到了重要发展。因此,如何认识纳粹刑法及其对后续的影响,是德国刑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以20世纪刑法的发展路线这一独特视角,将纳粹刑法视为这一进程中的一个极端化阶段:虽然偏离了当时的发展路线,造成了发展路线的极端化,但仍然没有背离发展路线。故而,纳粹时期刑法对战后的后续影响是必然的,战后德国刑法不可能也不必完全舍弃纳粹时期的刑法,而只须清除其中纳粹主义的特有成分。结合本文,译者想在此表达对政治与刑法之间关系的一点拙见。正如本文所提及的,刑法遵从当时的政治,这是一个基本原理。在德国纳粹时期,刑法立法与司法被急剧地极端化,完全为纳粹统治服务;众多颇具学术造诣的刑法学者也无法抗拒纳粹主义的侵蚀,其学说进一步纳粹化。因此,在法治不正常时期,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均难以抗拒政治的干扰,甚至会迎合政治的需求,大多沦陷为专制独裁的附属,甚至是帮凶。刑事法治发达的关键是政治环境的优良,同样的刑法制度在专制独裁国家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效果截然不同。对此,德国纳粹时期和战后的情形即为明证。一言以蔽之,刑事法治能且仅能在政治昌明之下得以实现。今天,历经磨难的中国欣逢盛世,提出了依法治国,社会政治环境有了较大改善,这为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奠定了必要前提。惟愿中国刑事法治不断健全完善!
简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Zivilverfahrensgrunds(a|¨)tze或者Zivilverfahrensmaximen)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脊梁,具体决定着民事诉讼的外貌与体态,并进一步决定了民事诉讼的性质与模式,即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或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确立了新的基本原则规范也就确立了新的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的框架。纳粹统治不仅对德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德国法学的发展,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学。从法制史角度观察,纳粹时期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特别是基本原则的变化是最为重大的论题之一。如果对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与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之间的碰撞与冲突进行观察,从辩论原则(Verhandlungsmaxime或者Beibringungsgrundsatz)、处分原则(Dispositionsmaxime或者Verf(u|¨)gungsgrundsatz)与纠问原则(Untersuchungsmaxime或者Inquisitionsgrundsatz)、职权原则(Offizialmaxime或者Offizialprinzip)的博弈出发,对纳粹时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理探讨也同时具备了现实意义。经过初步分析,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经历了纳粹主义和社会性民事诉讼观点的挑战,但是却始终沿着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道路前行,这其中,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