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益诉讼应当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为"他人"利益的诉讼不应当属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立法在中国,除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之外,需要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为补充;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现实的选择是不需要专门制定公益诉讼程序法,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规定即可;关于公益诉讼原告模式,建议中国采取多元化模式,除检察机关和政府职能机构以外,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关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混合式为好,既有操作性又有灵活性;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与现有诉讼法在兼容通用的同时,还是要做些特设的规定。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入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