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层面旨在遵守与保障民主原则,二者应当在互动中实现互补,而非在碰撞中相互否定。税收法律专属主义的相对性为二者之互动提供了空间,亦明确了互动的限度。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在确保法律专属主义相对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纳税人同意这一精神实质。在此意义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地方税收事项只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应被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专门决定式授权性立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职责所在,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制下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应有之义。由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与限权将在张力中实现互动与平衡。
简介:受能源结构向低碳化、无炭化转型升级的影响,天然气将在我国的能源消费中扮演重要角色。从天然气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垄断是阻碍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之一,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严重,因此有必要对天然气行业的垄断程度进行考察,为天然气行业改革提供依据。在测定方法上,本文通过分别测定天然气行业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垄断程度,综合之后反映整个行业的垄断程度。测定结果表明,天然气行业中上游垄断程度非常高,"三桶油"贡献了我国天然气总产量的90%,并且控制运营输气管道里程的80%以上,属于绝对垄断;在行业下游,8家最大的上市燃气企业天然气销量在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中所占比例已高达44%,属于高度垄断。
简介: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不可撼动的话语文献语境优势,几乎注定了“绿色化”这-概念及其阐发的中观分析层面地位,然而,过于泛化或离散化的诠释方式,再加上它所依托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话语体系的非反思性特征,使得大多数学者并未能够在“绿色化”的具体路径与实现机制上做出更为集中与清晰的阐述.作为-种替代性研究思路,可以考虑从学理上阐明“绿色化”概念及其阐发的中观层面或中介性分析价值,经验考察“生产方式绿色化”、“生活消费方式绿色化”和“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绿色化”的实现途径,比较分析不同“绿色化”途径之间的互动(激励或替代)机理与机制.
简介: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已经在以意大利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积累了丰富的应用经验。量能课税原则是社会共同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化。其中,捐税能力是一种经济能力,具有自有性、真实性和现实性的特征,在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对征税权亦起到限制作用,而这一对纳税人的保护功能还体现在可以防止纳税人财产被征税过度侵蚀。此外,量能课税原则亦可以在间接税中适用,与受益标准在税法中并不对立,与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具有统一性,对税收程序(诉讼)法亦产生影响。我国新一轮税收法制改革已经启动,税制结构优化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立法、《增值税》立法、《环保税》立法、《税收征管法》修订等需要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协调进行。
简介:《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入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简介:我与厦门的结缘,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十年前的一天,我还在内地当公务员的时候,被朋友硬拉到了厦门。双足刚踏上这片土地,南国风情便扑面而来。早春的故乡的山野还是一片萧条,但在厦门的土地上,已是一派盎然的春意。马路边,街道旁,山上山下,房前屋后,到处是鲜亮的树叶,嫩绿的小草,在春风中摇曳成绿色的世界。很快就喜欢上了这个地方。我想让这片绿色长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