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它以前沿信息技术的巨大进步为前提,使得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信息网络化和透明化、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大幅下降、金融功能场景化。金融包容水平不足,传统金融体系没有满足草根群体的投融资和小额支付的需求,为金融科技的发展留下了空间。金融科技的功能使它具有显著的金融包容效应,即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等金融市场摩擦,平衡金融包容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之间的矛盾,培养社会诚信意识,有效扩大金融服务覆盖率等。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完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推动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合作,以便实现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提升金融包容水平。
简介:金融科技的勃兴,伴随一系列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其加强规制。行政许可是政府规制中常用的规制工具,行政许可功能优势、劣势并存,但相较于其他规制工具,有其应用优先性。金融科技风险对行政许可规制的应用造成了诸多现实挑战,主要体现在规制目标、规制理念不清晰、规制者知识基础匮乏、行政许可规制机制应用不足等方面。对于金融科技风险的规制,应明确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规制目标,明确防范风险、鼓励创新的规制理念;应强调规制者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方面的规制知识学习和规制技术应用;应注重在市场准入、行为监管及许可执行、信息收集方面建构良好、有效的行政许可规制机制。
简介:根据克雷顿·克里斯汀生的“破坏性创新”理论以及从中归纳出的“技术的非竞争性”、初始阶段的低端性、易获得性以及消费者价值导向性四个特点,可以得出金融科技是破坏性创新的结论。“破坏性创新”要求监管者必须善于识别金融科技创造的新产品或价值的“改变”;敏锐捕捉具有高度指示效应的“替代性潜力”;预见替代性变化的“结构性冲击”,从而与监管科技有了不解之缘。“监管沙盒”等监管科技的新形式保护创新,努力实现既推动金融创新,又保持金融稳定的双赢目标。转变与创新监管理念、培育科技监管的新模式以及在学习型社会中将监管科技应用于金融科技合规的全过程,是我国创建与发展监管科技的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