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直接应对的是如何解释法律约束或法律义务的来源问题。他虽然在聚合行为和批判反思态度的基础上界定法律的约束力,但《法律的概念》实际上并没有阐明其中的内在机理。哈特的理论与约翰·塞尔有关制度事实理论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在塞尔的理论中,制度事实因集体意向性、功能归属和构成性规则而产生,无论其原始材料为何。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制度事实及其逻辑结构本身就已经证明相关权力的存在。借助这一思路,法律也可以被视为制度事实,这种制度事实的原始材料是各种言行行为,而哈特的承认规则相当于构成性规则。如此一来,套用塞尔的理论,社会规则理论对法律的约束力解释力便可获得深化和加强。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简介:在以社交宴饮为代表的诸多现实场景中,人们的行为有时会受到无效率社会规范的约束。在此类场景中,法律实现行为干预的机制可能是间接的,即通过干扰相关行为的社会涵义,使人们能够以"守法"为"借口",摆脱无效率社会规范的束缚,并由此改变其行为选择。这种通过社会规范的法律干预机制可以被称为"守法作为借口"。"守法作为借口"以法律所具有的表达功能为基础,其与在传统理论中受到更多关注的直接威慑机制既存在区别又存在互补。借助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来理解"守法作为借口"这一微妙机制,有助于揭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真实作用,推进有关"法与社会规范"的理论思考,并扩展在实践中进行制度设计与成效检讨的思路。
简介:当代西方的社会规制研究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初.研究者们试图追问社会规制过程这个黑匣子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此,他们深入社会规制行动者内部,借用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等研究方法,分析了作为规制者的政府内部的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及其对规制实施的影响,作为被规制者的企业内部因素,如雇主的法律意识、雇员在健康安全方面对雇主所施加的压力等,对被规制者行动策略乃至规制效益的影响,提出了一些与旧有规制经济学不同的观点;研究者们还运用流行的制度主义理论探讨了规制制度设计与变迁,规制制度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等问题.对以上西方学者们关注的问题进行评介后,指出了它们对中国社会规制研究的启示.
简介:在解释法官何以能够通过司法判决形成习惯法时,奥斯丁认为,法院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习惯,但却因此陷入了违背自己已然区分的法与“非法”概念的困境即“奥斯丁困境”。直到哈特才通过“社会惯习命题”基本解决之。哈特的理论策略是为法官司法判决行为寻求到事实上的法律根据即“承认规则”,并把遵守既定的包括司法习惯和惯例在内的法律规则作为每一位法官的义务。这样,分析法学就为法官以司法习惯为根据的对社会习惯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可以接受的论证;同时为“承认规则”打造了第三模式并厘清了法律的全新界限:法官共同体的一致认同使得司法惯例和司法习惯成为实在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简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依赖社会规范,但作为现代社会主导规范的法律并不完全具备社会规范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上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指在某一阶层或小团体中通行的,以权力和人情世故为中心,对法律进行便利化操作和私益化运作凝练而成的社会规范。它不同于民间规范,是中国社会建构和理解法律的独特方式,是当代中国真实规范状况的表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潜规则能够维持局部的社会秩序,通过作为立法渊源和填补法律缺漏的竞争性因素而化解法律与社会矛盾;同时,潜规则影响着人们对待社会矛盾的心态,并可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介质和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解释产生影响。拒斥多于认同是时下对待潜规则的理性态度,但应大力凸显潜规则在构筑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可能价值,才能较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简介:农村问题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最大问题,农村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国的未来路向。对农村中"真问题"的发现是对阻滞农村发展/进步症结化解的必然前设。循此理路,以阳村为样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的一个表述对象,深入具象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进行田野观察。搁置传统先在理论,通过对"赤裸裸"的经验、个案的深度阐释、发掘,采用社会规范微观民族志研究农村场景中的水政、村俗、教育、非正式制度(习惯法)及乡村政治运作等片断为中心的典型集结叙事,兼及拉伸外在于阳村的时空维度,试图经由对阳村活生生的、未经剪裁的经验或深描或白描的爬梳,让农民生活经验本身获得一种对输入或强加的话语及理论的对抗权利——一种修正它/它们的权利,为"非均衡的中国"三农研究积累素材,期冀找准农村问题的病灶所在,试图提出新农村建设方案的要素纲目,使中国农民真正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秩序生活,最终以理性而充满活力的基层力量助推民族国家美好图景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