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摘要】控制下交付作为侦查毒品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越来越被广泛应用。但因国内尚无对控制下交付的明确规定,其界定、适用范围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等均处于模糊状态,造成一定程度的滥用和误用,并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我国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存在操作的随意性、控制能力较低、证据收集不够全面以及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措施来实现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之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进而实现刑事正义。【关键词】毒品犯罪侦查控制下交付法律完善毋庸置疑,毒品犯罪业已成为全球性难题,尽管世界各国对其做了艰苦而持续的斗争,但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打击毒品犯罪中的控制下交付,是国际社会在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和发展的一种侦查协作手段,其实质是国内侦查手段在国际侦查中的扩大和运用。一、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其特点(一)控制下交付的概念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delivery)是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的打击毒品犯罪尤其是跨国毒品犯罪的措施。根据《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在《联合国禁毒署禁毒执法培训手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