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申请人:张某,男,居民。被申请人: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张某是某市G公司(下称G公司)建设K公寓工程被拆迁人,申请人原房屋为土木结构,面积为98.8m^2,该房屋于1996年已拆旧建新,改建后的现有房屋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5月6日,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的违法建筑应运而生。违法建筑被视为”城市之瘤”,不仅影响城市的规划建设,阻碍了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也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城市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违法建筑的查处与强制拆除成为推进城乡建设、改善城乡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以海南为例,近年来一直未放松对违法建筑的查处。201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2015年,海南省进一步开展为期3年的违法建筑专项活动,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但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等情形,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难点,亟待解决和规范。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专门就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步骤作了明确规定,使法院审理强制拆违案件时进一步澄清了认识,厘清了审查思路。本文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在分析查处违法建筑各阶段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探讨对各阶段行为司法审查的要点和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