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人民法院传统的执行模式已难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面临极大的挑战。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引下,司法执行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引来了新的契机,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为此,本刊特设立“司法执行制度改革的挑战与应对”专题,其主要内容:以执行财产全国联网查控为契机,顺应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发展趋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一直扮演着准破产制度的功能,有必要使参与分配制度回归破解执行竞合的功能,并对参与分配制度申请条件做相应调整;基于我国国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和解形式了结,然而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有必要深入分析执行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今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异议大,法院手段缺乏,实际执结率低,有必要完善迟延履行金制度;随着20I3年《公司法》的修订,造成了实务中如何实现对股东的追加执行,面临一定的困境,应当从规范股东追加执行的适用条件等诸方面入手,完善股东追加执行制度;为避免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负面影响,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和程序运行规则进行正确、合理的设置。这些文章的探讨,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简介:执行性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的深化、细化和补充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制定出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确定地方立法的良法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实体标准包括以人为本的标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形式标准包括地方性标准、执行性标准、依据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和简明性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适合时代要求的上位法作出创新性规定,但其范围限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和社会公益保护等方面。
简介:路上车挤,于是限行;地铁人挤,于是涨价。诸如此类的政策,人们并不陌生。但合在一起考量,有人认为似有“悖论”之虞:这是期待上班族隔一天步行上班一次吗?在法治思维下,治理大城市病需要厘清职责,随意限制公众需求或将治理责任全推给政府,都有失偏颇。拥堵和雾霾不是一天形成的,“我们每个人都在里头是有份的,我们是施害者,我们也是受害者。”战略史、改革史学者雪珥认为。可能,发展的速度快得有些出乎意料,以致政府和百姓都来不及做出周全的安排。我们今天遇到的难题和怀有的抱怨,很像肯尼迪当年对GDP的追问:“在太长时间里,我们太注重物质的积累,而放弃了个人的美德和社会的价值。我们的国民生产总值现在已经超过8000亿美元,但包括了空气污染和香烟广告,以及为交通事故而奔忙的救护车……”
简介:为了保证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顺利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要求在和解协议中设定担保。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缺位,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行为的效力在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执行和解担保从性质上看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执行和解担保和执行担保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上的内容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执行和解担保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所以既判力不应及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民事执行和解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不统一,亟需完善我国执行和解担保制度,赋予执行和解担保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规范民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程序,完善执行和解担保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