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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思维方法的培养和训练是本科刑法教学的重要目标。本文从刑法思维方法的三个特点:形式判断应先于实质判断、客观判断应先于主观判断、类型性判断应先于非类型性判断谈起,提出了“案例讨论”、“情景模拟案件认定与处理”和“旁听审判”的案例教学模式,并对三种案例教学模式的“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进行了探讨,以期培养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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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治思维应该是立法者、司法者、行政者和广大公众都应具备的素质。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论证明理即通过论证这种思维方式明立法之理、司法之理。通过论证建立的内心确信对于维系社会法治不可或缺。古代法律论题思维的两个面向——法律原则和法律论证,给我们提供了借鉴。论题思维在当代的复兴和发展——法律论证型式理论,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论说原理和工具。全体公民对法律论证尤其是法律论证型式的理解和应用,是法治思维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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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美国法学院流行的说法,本意在于鼓励法学院新生尽快熟悉实践中的制度环境与法律技术。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这句话被引入中国,它就被误读为法律人拥有且应当拥有一套独特的思维方式。本文试图探讨这一误读的成因,论证所谓“法律人思维”其实并不为法律人所专有,以及在所谓“法律人”共同体中也不存在统一的法律人思维方式。进而本文还将指出,这种误读是中国法律人有意营造出来的结果,因为他们可以借此获得话语权威以及其他一些特权。本文不想贬低常规意义上的法律技能,而只是认为,法律人不能沉湎于纯粹由概念和规则编织出来的天国,而应当在实践中慎重考虑社会后果,善于运用各种社会、政治的知识与经验,最终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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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经过了几十年的争论和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可以说,商法是在经济法的阻拦中站立起来的,商法业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部门。但是,商法的独立并非意味着商法与经济法天各一方、老死不相往来,相反,商法正是在与经济法的纠缠中凸显了它的思维本质特性。一、商法思维与经济法思维——曾经的纠缠商法是规定商人和商行为的法,一般指商事私法,但是私法中存在公法因素的现象明显地体现在商法中。因此商法学必定涉及某些相关商事公法的问题。①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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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商法思维,说到底是商法的总的理念和本质观点。而这种思维并不是凭空创造的学术思想。首先,商法思维是从商事交易实践以及商事交易问题调解等商人共同体的衡平经验和需求逐步总结而来,可以说,商法思维是反映商事活动实践的一种理念,是一种实践性思维,并不单纯是一种思想成果。经过时间的推移和商事活动的复杂化,商人共同体逐步形成了一些规律性习惯或规章,并将此抽象为理念或理论。它具有非理性、非纯粹逻辑推理、实践导向性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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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战略思维在毛泽东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他强调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有“战略头脑”,即战略思维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局性的眼光,一是敏锐的预见性。全局性的眼光就是看问题不但要看到部分,而且要看到全体;预见性要求对问题要看得远看得准,对刚刚露头的倾向具有敏锐的识别力,能够分辨它是好的还是不好的,并且能预见它的发展趋势。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才会有宏伟的胆识和魄力,才可以引导人们在行进中始终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充分的自信心。而这,也正是毛泽东工作方法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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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思维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动形成,而必须建立在诸多基础上,其中,个人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微观内在基础,而国家法治实践的有效展开,则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外在社会基础。树立法治思维,还需要整个民族矫正各种非法治、反法治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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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民法思维的特点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着手重建民事法制,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是,"民商合一"从法典的编纂模式改为以民法取代商法。与民国时期的"民商合一"一样,不再区分商人与普通人,将民法直接适用于全体。但有所不同的是,原有商法中的许多制度,不再将其纳入民法,而完全取消。由于许多特有的商法制度在我国难觅踪影,故而现实中只能通过解释民法而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当我们大踏步地开始"民法商法化"的进程时,商法思维却因此难以冲出民法的界限。例如,企业的职员,如店员、柜台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甚至副经理等,是否有作为企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权?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分析,并未见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曾有过解决这些问题的案例。大致有两种思路:

  • 标签: 民商合一 代办权 权利外观 立法体制 企业职员 商事活动
  • 简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社会发展是政治管理手段的巨大变革。这意味着,以“革命”方式推进社会发展意识形态的终结;以权力为主导的纵向管理模式将出现平面化趋势,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将会依据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实施社会管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工具,对社会管理创新以及社会转型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为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把权力圈在笼子里面,充分发挥法律和法律方法的功能,重视法律的权威以及逻辑推理、修辞论证和理解解释等方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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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思维是智慧的核心,思维模式不同,产生的结果就不同。思维模式通过培训可以改变,历奇教育就是一种很好的思维训练形式。融合了思维训练的历奇教育对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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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票据立法理念的转变票据作为一种代货币出现在商业交易中,票据制度是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而不断地发展的。在一定时期,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票据在经济上有诸多的功能。而这些功能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产生了不同的侧重点。(一)以汇兑、支付为中心的票据制度中世纪的法国,由于商人们定期汇集在一起进行贸易交易,为了可以避免在不甚安全的途中转运现款,汇票作为某种可以支付的手段出现了。公元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或称《商事敕令》(OrdinancesurIeCommerce),其中第五、第六章,即为有关票据的规则,这是近代各国票据立法的开端,也是法国票据法体系的基础,也是近代票据制度成文法化的典范。法国大革命之后,1807年拿破仑主持编纂了《法国商法典》(Codedeommerce),其中第一编第八章即为票据法的内容(第110条至第189条)。但这里的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两种。1865年,法国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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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

  • 标签: 立法研究 强制执行权 处分权 民事诉讼法 公法行为 意思主义
  • 简介:<正>不经解释的法律永远只是死的条文。法律要为人理解并适用首先便要进行解释①。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中国的法学开始从"立法者的时代"走向"解释者的时代",单纯地醉心于制度构建已显得不合时宜,最终势必走向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就商事法律而言,变动不居的市场环境和形态各异的商事活动考验着商事法律的适用,如何超越僵化的条文准确有效地解释商事法律对于规范和促进商事活动意义重大。事实上,商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始终贯穿着商法思维这一商事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一方面商法思维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指导法律适用,另一方面商法解释也应在商法思维的框架下展开。将商法思维融会于商事法律解释,是有限的制定法因应无限且富于变化的商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 标签: 商事法律 商事活动 商事交易 优先购买权 任意性规范 解释法律
  • 简介:<正>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①案由为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类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是将其作为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归类编号的,有案号为证。~②实际上,最高院是将其作为商事案件性质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纠纷案对待的,且为现行公司法所没有规定的一人公司以外的普通公司人格混同,导致审理法院在个案中否认三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判决三个关联公司一并对其中一个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与其他三个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相比,~③更有代表性也更具典型意义。可惜

  • 标签: 公司法人格否认 关联公司 指导性案例 公司人格 民事纠纷案件 现行公司法
  • 简介:<正>今年年会的中心学术议题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年刊的内容也是商法思维问题。所谓商法思维人们大多是指商法领域的法律职业者(或法律人),包括商事立法者、法官、仲裁员、检察官、教授、律师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商法职业的决策过程中按照商法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在我国,不是对商法思维很重视了,而是重视得很不够,将商事纠纷视为民事纠纷处理就是一例。有了法律,还需要以法律的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样,就商法领域而言,有了商法还需要以商法的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商事立法就是运用商法思维制定

  • 标签: 商事立法 法律职业者 法治国家建设 仲裁员 民事纠纷 外观主义
  • 简介:十几年前,我做小学一年级的老师。在讲课之前,我问:“同学们,雪融化了变成什么?”他们不假思索,异口同声:“雪融化了,变成水。”还用期待的眼神,等待着我的夸奖。我说:“你们答案好不好?让我们一起来学了《雪融化了变成什么》这篇文章吧。”通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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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意义在于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用法治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这意味着在对待法治建设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奉行实用主义立场,搞实质法治和能动司法。在现阶段应该坚持严格法治的原则,尊重法律的权威,用规则和程序规制人们的行为。法治思维包含着用法治方式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设计,这就要求我们应该以权利为导向,把法律作为修辞来构建思维方式,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话语霸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消除权力的傲慢与过度张扬。

  • 标签: 法治 法治思维 权力 法治方式 权利
  • 简介:<正>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使票据行为能够有效成立的基本要求。通说认为,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除了应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外,还应当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即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了形式上的成立要件与实质上的成立要件两个方面。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析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即能够使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一般认为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两项。通说认为票据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通常不在票据法上单独进行规定其实质要件,而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所以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又被称为票据行为的民法要件

  • 标签: 票据行为 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权利 签章 善意持票人
  • 简介:中国模式与瑞典模式都是近现代历史发展的产物;中国模式与瑞典模式在指导思想、政治目标与政治制度、价值观、经济政策与经济制度、社会政策、历史走向和发展前途等方面存在根本的差异;中国模式与瑞典模式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社会发展模式。中国模式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结合的产物,而瑞典模式本质上属于改良主义的资本主义模式

  • 标签: 中国模式 瑞典模式 比较
  • 简介:<正>从20世纪90年代起,为分担事故风险,国家倡导机动车车主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车主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极低。因此,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没有保险保障,致使许多受害人不能获得足额赔偿,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导致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增多。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可以说,交强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强制加以实施,委托商业保险人进行经营,以达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交强险采用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均需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①

  • 标签: 第三者责任险 民事纠纷 强制保险制度 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 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