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捕诉合一”是指刑事诉讼中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当前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着“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之争,采取何种模式对我国检察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都有重大影响。“捕诉合一”虽然也有提高办案效率等一些优点,但“捕诉合一”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改革路向不相吻合,会引发诸多问题。除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特殊类型案件外,不应实行“捕诉合一”。为贯彻“捕诉分离”原则,应当强化审查逮捕制度的司法属性。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应当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检察官办理,程序应当司法化,对不服逮捕决定者应当建立规范化的救济程序制度。
简介:现实中推动法治建设的当下中国,是一个伴随着持续深化改革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转型,以及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多元利益日益趋于差异化、复杂化的"风险社会"。新一轮法治思维的主要取向在于,进一步以良法祛除非法、非份、非常权力,乃至更为彻底地根治制度特权的流弊,藉此撬动国家治理方式逐步走向现代化。而良法的实现基石,就是更多地借助于程序来达成共识,不断确立以法权为中心和寻求法权最大化的法治理念定位,以及相应推动宪法立法适用和宪法监督适用之类的程序性制度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在行政和司法的体系化改革上有所作为,特别是指向以"限制和约束政府公权力"为导向的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让司法通过渐次规范抵牾的整合作业、研磨解释技术和以调解等法律的弹性化方式,来应对风险社会日益生长的分歧和不确定性。此外,削弱制度特权的切入点,乃是从制度设计上减少特权的种类和范围,以及反向借助于制度之维强化社会对权力和特权现象的有效监督,以更好实现良法善治。